• 号:wlmqsemzf/2024-00408
  • 性:有效
  • 发文机关: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乌政办〔2024〕26号
  • 题: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4-07-25
  • 发布日期:2024-07-25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25


乌鲁木齐市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

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镇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全面排查整治我市燃气管道运行安全隐患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近年来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结合正在开展的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摸清底数,压紧压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用户安全使用“四个责任”,全面排查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整治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城市老化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全面提升燃气本质安全,筑牢燃气安全防线,守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底线

20246月底前,完成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排查评估工作。2024年底前,纳入城镇燃气管道设施更新改造计划的项目全部开工建设。2025年底前,动态消除城镇燃气管道设施风险隐患,完成管道设施更新改造任务,建立完善燃气管道设施动态排查、定期评估、更新改造常态化管理机制;理顺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发挥已建成燃气生命线安全工程在线监测预警作用,督促指导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智慧化管理平台,进一步提高城镇燃气风险综合防控能力。

二、整治任务

(一)全面开展燃气管道设施排查评估按照“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聚焦中高压燃气管网、老化燃气管道等高风险部位,对照自治区《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清单》中10大类33项问题,全面排查燃气厂站设施、市政管网、庭院管道、燃气立管等管线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排查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以及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老化管道和设施隐患,做到全覆盖、无盲区。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建立燃气管道设施基本信息台账、问题管道设施清单。同时,按照《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5)》要求,在前期评估基础上,继续完成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等各类燃气管道设施普查评估工作。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做好记录,确保底数清、风险控、可追溯。〔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加快问题隐患整改和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根据建立的问题管道设施清单,分级分类制定措施,明确治理责任单位、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实行“挂牌销号”。对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等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制定管控措施,确保安全,并限期整改到位。对评估结果为“限期改造”和“立即改造”的老化燃气管道,纳入2024年更新改造计划,通过积极申报中央预算资金、特别国债、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推进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加强燃气管道设施全生命周期监管强化源头管控,加强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环评、可研、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监管,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镇燃气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依法实施市政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按规定做好试压、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和工程验收移交工作,坚决防范发生安全事故。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四)加强燃气管线设施保护。健全属地综合防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机制,街道、社区和物业发挥前哨作用,落实燃气管道监管责任,健全小区内施工开挖燃气设施保护报备通报机制。住建、林草、水务、城管建设工程审批、监管及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燃气管线设施保护责任,加强可能危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各类工程施工管理,建立完善道路挖掘审批事项与燃气管道权属单位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及时推燃气管道周边施工项目信息,强化风险预防管。加强燃气管道设施周边运行环境安全监管,从严管控第三方施工行为,严厉查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坚决整治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法行为。〔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规范燃气厂站管理。规范天然气门站、调压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储配和供应站等燃气厂站安全管理。对用地、规划建设及消防验收手续不全,不符合现行设计标准强制性规定,临近设计年限,未进行设备设施安全评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未定期检验,存在其他重大隐患的燃气厂站,进行清理整顿;燃气厂站内违规种植农作物、绿植,违规饲养动物,违规停放车辆,限期整改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六)强化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压实燃气经营企业运维养护管道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燃气管道检查、巡查、维护,提高巡检频次,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巡查队伍专业技能水平及时发现、处置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隐患。严格执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定期开展压力管道检验,确保管道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完善燃气管道设施隐患和事故信息报送机制,完善地下管道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七)持续强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全面落实《乌鲁木齐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坚持系统思维、问题导向,围绕燃气安全持续加大对“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管网”“问题环境”等隐患的治理力度,巩固提升工作成效,确保问题隐患“清存量、控增量”。抓好燃气终端产品销售安全,建立对气瓶、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将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及时清出市场,并依法处罚相关企业严格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执行《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导则(试行)》,督促企业开展自评并加强对自评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八)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慧化建设。强化燃气智能监测和风险管控,发挥已建成燃气生命线安全工程在线监测预警作用。推动完善燃气生命线工程,在燃气管网重要点位、人员密集区域、压力等级高的燃气管道试点安装燃气泄漏报警监测装置,提升安全防范能力。鼓励企业加大智慧化管理投入,应用智慧运营系统,推动实现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隐患常态化监测、动态化预警、精准化溯源,有效防范化解事故隐患。市城管局负责,各区(县)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九)加强用户端安全用气能力建设。紧盯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党政机关、学校(含幼儿园)、医院、养老福利机构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督促指导上述用户主动消除用气安全隐患,全面安装燃气金属连接软管(含金属包覆软管、不锈钢波纹软管)、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紧急切断阀,安装率达到100%,并确保准确安装正常使用,规范安装机械送风排风系统。同时,推动既有居民燃气用户燃气金属连接软管、自闭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紧急切断阀,鼓励居民用户主动更换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提升用户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新建居住建筑必须安装自闭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紧急切断阀,使用燃气金属连接软管、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燃气用户设施安装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开展入户检查,动态入户安检率达到100%。加强对用户的安全用气提醒,对发现安全隐患及不当使用行为的,依法依规指导用户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属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由其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供气。加强餐饮用户主要负责人的用气安全教育培训动态培训率达到100%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十)规范用户用气服务。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完善供气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用户安全用气严格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配送、使用实名制管理要求,健全用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气瓶与服务质量责任可溯源。加大燃气计量器具监管力度,依托新疆计量智慧管理系统,做好燃气表备案、检定工作,加强新建住宅建筑验收环节计量监管,督促供气服务企业落实燃气表到期轮换制度,对燃气表计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结合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推进燃气量表更新鼓励更换智慧燃气表具实现远程控制、网上缴费等功能提升安全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整治进度安排

(一)排查评估(20247底前结合前期已经开展的城镇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摸底情况及各燃气企业日常巡查维护情况,聚焦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清单,全面开展燃气管道设施排查评估,摸清风险隐患底数,逐项列出清单,分类建立燃气管道设施基本信息台账、问题管道设施清单。按照自治区工作要求,6月底前完成排查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照排查清单和问题隐患台账,进一步梳理、审核、评估,动态更新隐患台账。

(二)整治攻坚(20247202511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总要求,对燃气管道、燃气厂站设施风险隐患制定整改方案依据老旧燃气管网设施评估结果,明确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分解工作任务,落实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改造主体和资金来源,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严格按程序验收销号,实行闭环管理。同时,持续开展动态排查、查漏补缺。对重大风险实施有效防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督查检查、警示通报等方式持续加大整改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三)巩固提升(长期坚持)对专项整治成果进行“回头看”,防止已治理问题回潮反弹,完成存量问题销号清零。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城镇燃气安全本质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气经营企业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开展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按照整治进度安排,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层层细化任务和落实责任,坚决做到“不漏场站、不漏部位、不漏设施、不漏用户、不漏隐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筹、部门配合、企业实施、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区(县)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加强整改过程的统筹、督促、协调,及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落实隐患整改督办机制,发挥安委办、燃气专项整治专班等作用,及时督促推进隐患整改,把责任落实到“最小管控单元”和“最后一公里”,坚决消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隐患。

(三)严格执法监督。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坚决杜绝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加强精准执法检查。各级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紧盯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风险高、问题多的区域和企业,加大指导检查巡查频次和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时公布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加强宣传教育。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要在深化用气安全宣传上持续发力,依托“安全生产月”和进公共场所、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家庭“五进”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户外电子屏公交地铁等宣传介质,持续开展燃气安全宣传,不断加强常态化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

(五)强化督促指导。各级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要加大对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的督促指导力度,运用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高效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调查处理,将涉嫌失职渎职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任务清单

          2.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排查整治台账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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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