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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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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5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75批次餐饮食品700批次食用农产品,279批次预包装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合格262批次,不合格13批次;食用农产品合格678批次,不合格22批次预包装食品合格277批次,不合格2批次。发现的主要问题为农药残留物问题、兽药残留物问题、污染物问题、食品添加剂问题、微生物问题、质量问题和其他问题。现将有关食品抽检信息予以公告,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一、农药残留物问题

水磨沟区温泉西路张东升菜店经营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水磨沟区振安街南社区壹零贰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经营销售的螺丝椒(辣椒)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市区西环北路小张蔬菜店经营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金鹏蔬菜商行经营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疆诚鑫聚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万兴果蔬店经营销售的甜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霍翠干果摊经营销售的青枣,多菌灵、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康餐厅经营使用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市区西环北路小张蔬菜店经营销售的姜,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日日鲜果蔬店经营销售的菠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大庙村文军蔬菜粮油店经营销售的芹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天山区三泰路韩建设蔬菜店经营销售的姜,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兽药残留物问题

天山区中桥三巷王军国副食品店经营销售的乌鸡,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疆柏菲特顶红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牛蛙(其他水产品),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天山区文化路兴盛源水产品店经营销售的土鸡,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甘泉堡聚丰园食府经营使用的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天山区中桥三巷陆这发水产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的鲫鱼(淡水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天山区延安路瑞达超市经营销售的鸽子肉(其他禽肉),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光明冻货水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的鸽子肉(其他禽肉),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张帅草原鸡蛋配货部经营销售的白皮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沙依巴克区平川路兴荣鲜鸡冻货批发零售店经营销售的虫草鸡,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污染物问题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周娜海鲜水产店经营销售的鱿鱼(其他水产品),镉Cd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食品添加剂问题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丽娜蛋糕店经营销售的巴哈利蛋糕,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水磨沟区会展大道好吃先生辣椒炒肉餐饮店经营销售的荷叶馍,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天山区民主路麻辣四季串串香火锅店经营销售的酸梅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北路新兰世牛肉面店经营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任佳餐厅经营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微生物问题

天山区大湾南路品香阁快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使用的复用餐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天山区大湾南路迈花郎美食馆(个体工商户)经营使用的复用餐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市区喀什东路旺旺购物店经营销售的琉鲍芙俄式提拉米苏(原味)(糕点),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质量问题

水磨沟区会展大道刘斌面包房经营销售的酥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水磨沟区龙瑞街轩萱商店经营销售的麻辣味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其他问题

天山区大湾南路品香阁快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使用的复用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天山区光明路滇牛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使用的复用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友嘉劳道火锅店经营使用的复用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鑫汇友餐饮饭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使用的复用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苏淮人家餐饮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使用的复用餐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北路百年龙袍餐厅经营使用的复用餐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食用农产品)
7.不合格项目小知识

特别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泄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