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7/18
18:32
来源: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积极服务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重大战略,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监管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加快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指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主业,指监管企业依据公司章程、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并经市国资委核定的主要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非主业,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经核定的主业是监管企业编制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战略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职能定位,建立健全主业管理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明确监管企业主业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开展责任追究;
(二)组织核定监管企业主业,结合企业五年发展规划对主业实施定期评估及调整;
(三)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控机制;
(四)引导监管企业围绕主业优化资源配置,聚焦主业发展,逐步重组整合或退出不符合监管企业功能定位、不具备盈利能力和竞争优势的非主业领域;
(五)与监管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聚焦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功能定位、发展战略和规划,科学确定五年规划期内主业发展策略,编制主业目录或调整建议报市国资委核定;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核定管理;
(三)结合企业五年发展规划,对主业实施中期和期末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市国资委;
(四)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含基金),严控非主业投资,主业应注重优化提升,集中投向价值链的中高端环节和具有协同效应的关键项目,非主业应推进重组整合或逐步退出,非主业业务形成的利润用于支持主业发展;
(五)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核定标准
第六条 主业核定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监管企业主业应按照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战略决策部署,符合我市相关产业政策导向,应同步与企业五年发展规划进行确认与调整。
(二)符合国资国企改革要求。监管企业主业应按照国资国企改革要求,符合国有资本布局与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推动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
(三)符合监管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基础。监管企业应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选择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能够支撑监管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业务作为主业。
第七条 主业核定标准:
(一)监管企业主业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2)大类标准确定,涉及具体产业细分子项按中类或小类标准名称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配套业务可进行适当归类。
(二)主业分为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原则上每个监管企业核心业务不超过3个,培育业务不超过2个。
(三)核心业务是监管企业的核心产业或支柱产业,已形成较大的资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在全市或同行业具有比较优势,能支撑监管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经营业务板块。原则上纳入核心业务范围的单个业务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至少有一项近三年平均值占企业总量不低于20%。
(四)培育业务是与监管企业所处行业有相关性,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鼓励类产业政策,适应转型升级、培育新增长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有一定发展基础,预期可发展为监管企业未来新的核心业务。原则上培育业务主要经济指标预期增长率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除核心业务外现有业务平均水平。培育业务不得重复布局其他监管企业核心业务。
第八条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主业核定:
(五)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主业主要以服务国家战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确定主要投资方向。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的主要经营指标占企业总量的比重不作要求,主业从现有重点产业板块、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部分优势产业中选定。
(六)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业主要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以财务性持股为主,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主要经营指标占企业总量的比重不作要求。
第三章 主业的申报和调整
第九条 主业申报程序:
(一)预申报。监管企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形成主业目录初稿并附相关说明报市国资委初审。
(二)初审。市国资委组织对监管企业主业进行科学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反馈监管企业。
(三)正式申报。监管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的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核定主业目录的请示、内部决策文件等材料正式报送市国资委。
(四)审定。市国资委按程序审定监管企业主业目录并正式印发企业执行。
第十条 主业申报所需材料:
(一)关于申请核定主业的请示,提出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具体表述建议并说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情况及竞争优劣势分析,各产业五年发展规划明确的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
(二)各业务板块基础数据表,包括核心业务、培育业务、非主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人员数量及占企业总量的比重等;
(三)监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监管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主业调整:
(一)监管企业主业目录核定后,原则上五年规划期内不作调整。规划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经企业评估后需要调整的,由监管企业董事会研究并提出调整理由,可在重新核算主要经济指标占比的基础上向市国资委提出调整申请,按第九条规定办理。
(二)监管企业培育业务在五年规划期末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的,应在下一轮五年发展规划编制中做出保留、退出等相应安排,需保留的说明相关理由,持续亏损的原则上不再作为下一轮五年发展规划的培育业务,规划期末达到主要经济指标占比要求的可转为核心业务。
(三)市国资委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求监管企业调整主业。
第十二条 对于新组建的监管企业,应在组建方案中明确主业、战略目标及发展举措,作为市国资委开展主业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结合企业五年发展规划开展中期和期末主业评估,对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客观、真实、准确反映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调整优化方案和措施,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市国资委。五年规划期末,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开展总结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主业调整安排。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将主业发展情况纳入监管企业考核范围,对聚焦主业发展取得突出成效的或未达到预期的在考核中予以加分或扣分。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发挥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法律合规、财务预决算、产权管理、考核分配、监督追责等相关监管职能,形成合力,实现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全程监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违反主业管理相关规定的监管企业予以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主业管理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国资监管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