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1/10
19:32
来源: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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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监管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乌鲁木齐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6日
乌鲁木齐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监管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等法律法规,参照《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新国资财管〔2023〕80号)相关规定,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授权由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监管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法人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量力而行。监管企业亏损、经营困难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企业亏损的、或者由于对外捐赠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不得对外捐赠。
(二)程序规范。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对外捐赠必须经过企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同意,按照对外捐赠规模,事前要向市国资委备案或审批。
(三)自愿无偿。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四)诚实守信。监管企业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范围
第五条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监管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监管企业的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七条监管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者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监管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 对外捐赠规模
第九条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当年累计捐赠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报表口径上年末净资产的千分之三,且原则上不应超过企业上年度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
资不抵债或者对外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经营亏损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四章 对外捐赠管理程序
第十条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必须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对外捐赠行为必须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批准同意,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或审批。
第十一条监管企业对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未经批准,各所属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监管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决策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批流程,合理确定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和权限。
第十二条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 1 万元(含)以上 10 万元以下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 1 万元(含)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须事前报市国资委备案。报送材料如下:
(一)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报告。具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责任人、捐赠途径、捐赠方式和捐赠财产类型及捐赠金额(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实物资产为账面净值)等;
(二)监管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
(三)《乌鲁木齐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明细表》(附件1)和《乌鲁木齐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汇总表》(附件2);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三条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报送材料如下:
(一)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请示。具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责任人、捐赠途径、捐赠方式和捐赠财产类型及捐赠金额(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实物资产为账面净值)等;
(二)监管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
(三)《乌鲁木齐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明细表》(附件1)和《乌鲁木齐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汇总表》(附件2);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市国资委的核准意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实施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按照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监管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五条监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财会税收等制度规定,规范对外捐赠行为的相关财务处理工作。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项目实施、财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堵塞漏洞,认真整改。
第十七条监管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实施对外捐赠行为的企业,于当年 12 月 30 日前,将本年度捐赠计划执行、《乌鲁木齐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汇总表》(附件2)、对外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及社会经济效益专题报告报市国资委。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不定期组织抽查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管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责任,在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考核中相应扣减。
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所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乌鲁木齐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乌国资〔2009〕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规定以外的监管企业捐赠行为或未明确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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