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2/18
18:30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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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为保障我市轨道交通持续平稳运营,规范我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运营成本的预算和核定工作,市政府组织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城轨集团、住建局等单位,参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并于2024年6月14日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共六章24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制成本和规制收入、财政补贴核定、部门职责分工、补贴资金拨付管理、附则等内容,细化了成本规制项目及规制值测算方法,调整了规制审计职责单位主体,明确了财政预付补贴款的额度和时间,第三方审计机构费用纳入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预算和办法的有效期。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了轨道交通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范围,只适用于政府直接出资建设的轨道交通线路;明确财政补贴范围主要包括运营及经营收入无法涵盖直接运营成本产生的亏损、固定资产在运营期间发生的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支出等。
二是明确了轨道交通运营补贴的核定方法。主要规制成本包括人工成本、能耗成本、维修成本、保洁绿化成本、安全生产经费、折旧、保险费、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安防费用及财务费用等;规制收入主要包括票款收入、通过资源开发获取的非票净收益;运营补贴额=线路规制成本-规制收入+规制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资-每年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考核绩效扣除数。
三是明确了市属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和落实轨道交通运营补贴资金。由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监督指导和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制定主要规制成本、收入定额标准。由市国资委对所出资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履行监管职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是明确了轨道交通运营补贴资金拨付管理流程及各项工作时限。由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第二季度预拨当年补贴预算额的80%。同时,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依据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核定报告,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清算上年度补贴款。
五是明确了本办法涉及的第三方审计费用纳入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预算。
《办法》的印发实施有效的保障了轨道交通持续平稳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