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2/18
10:33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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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运营成本的预算和核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激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强运营管理,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和《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轨道交通成本规制和运营补贴的范围为乌鲁木齐市所有建成并载客的轨道交通线路,适用于政府直接出资建设的轨道交通线路。采用PPP模式的轨道交通线路,不属于本办法实施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成本规制”指通过合理界定轨道交通行业运营成本范围以及科学建立运营成本定额标准,测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规制成本,同时通过合理界定轨道交通行业运营收入范围,审核明确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规制收入,为合理测算和安排财政补贴提供依据。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纳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纳入成本规制范围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生产运营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纳入成本规制范围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生产运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和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规制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渐近实施原则。成本规制应当随着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全面和精细化管理。
(五)激励性原则。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保障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强化管理,形成节约成本的激励机制。
第五条 补贴范围
(一)运营及经营收入无法涵盖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而产生的亏损。
(二)线路固定资产在运营期间发生的折旧、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支出。
(三)其他政府指令性支出。
第六条 财政补贴资金来源。轨道交通运营补贴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市财政安排资金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股权收益。
财政补贴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一)列入财政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资金;(二)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向国家、省级争取的支持资金及其他能够用于轨道交通项目运营的资金;(三)其他专项资金。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股权收益为作为股东从持有的股份中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分红和剩余财产分配等。
第七条 运营补贴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贯彻“统筹安排、计划管理、讲求效益、程序规范”的原则;运营补贴资金坚持审慎使用、专款专用,必须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审批。
第二章 规制成本和规制收入
第八条 成本规制项目及规制值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运营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安防费用和期间费用构成,各条运营线路单独核算,包括人工成本、能耗成本、维修成本、保洁绿化成本、安全生产经费、折旧、保险费、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安防费用及财务费用等。
(一)人工成本
按规制人工工资、工资性支出计算人工成本。
1.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参与运营工作的职工人数核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参与运营工作的职工人数定员标准,以批复的线路设计概算中的每公里配员标准为上限,实际参与运营工作的职工人数结合实际生产运营需要并参考同行业相似条件线路定员标准进行核定。管理职工人数占生产职工比例应随着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运营线路规模增加而逐步降低,体现管理规模效应。
2.运营人员职工工资总额核定
运营人员职工工资总额根据核定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率进行核定。
3.工资性支出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年金等工资性支出,按国家、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能耗成本
能耗成本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运营服务、维修维护过程中正常消耗的水、电、燃料等费用支出,包括能源消耗支出、采暖费和排污费,但不包括非正常损耗的水、电、燃料及采暖支出。
1.牵引能耗核定
牵引能耗=牵引能耗参考标准×年度走行车公里数(含空驶里程)×电费单价
2.动力照明能耗核定
动力照明能耗=动力照明能耗参考标准×365天×车站数量×电费单价+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照明能耗参考标准×365天×数量×电费单价
电费单价按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电力部门实际结算的价格确定。
3.其他水、燃料及采暖核定
能源消耗标准额=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单价
(三)维修成本
维修成本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与运营相关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成本和大中修成本,包括自修的备品备件及材料费用、委外维修合同支出和检验检测费用。
1.日常维修成本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为保证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发生的维修保养及零小修费用。按资产原值和运营年限,确定轨道交通设施、轨道交通设备的维修费率。
维修费标准额=轨道交通设施投资额×维修费率定额标准+轨道交通设备投资额×维修费率定额标准
2.大中修成本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大中修据实核定,其中列车大修、架修上限参考国内其他城市地铁行业同期同等列车、设备大修、架修费用调研值平均值。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四)保洁、绿化成本
保洁、绿化成本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列车、车站(含出入口)、车辆基地等生产运营场所发生的日常保洁清洁、绿化保养支出。
(五)安全生产经费
安全生产经费是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六)折旧与摊销
折旧与摊销是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用于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根据会计准则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办法。
(七)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为生产运营人员、乘客及生产运营设施设备支付的各种商业保险费用。规制保险费取国内其他城市地铁行业同期同等保险费调研值。
(八)税金及附加
按税法规定计提和缴纳,据实确定。
(九)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生产运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咨询费、企业文化建设费、法律事务费、标准化建设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科研费用)。适用于实际开展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或组织)的管理层面费用支出,不包括非票净收益的经营成本。
(十)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包含建设期贷款利息和运营期资金周转借款所发生的财务费用。
(十一)安防费用
安检、安保人员费用及安检安防等相关设备的维修成本支出。
(十二)以下情况不计入规制成本:
1.轨道交通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2.与轨道交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支出;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4.运营方原因造成的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5.超标准购置办公类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折旧、维修费、借款利息等各项支出;
6.虽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生产运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贴的费用支出;
7.其他不合理的支出。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制收入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规制收入范围包括:票款收入、非票净收益。
(一)票款收入
票款收入指乘客乘坐轨道交通支付的票款收入。
(二)非票净收益
非票净收益是通过资源开发获取的净收益,包括广通商收益、土地综合开发等资源开发净收益。
广通商收益指广告位出租、通信租赁、商业出租业务净收益。
土地综合开发收益指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净收益。
第三章 财政补贴核定
第十条 轨道交通运营规制成本、规制亏损、运营补贴等相关指标的计算方法。
运营规制成本=规制直接运营成本+规制期间费用+规制安防费用
规制亏损=规制成本-轨道交通线路规制收入
轨道交通线路年度运营补贴额=规制亏损+规制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资+其他政府指令性支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股权收益-已经发放的除成本费用类及固定资产购置类以外的单项补贴-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考核绩效扣除数
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费用是按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含列车等)按折旧年限考虑周期性重置费用。
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考核绩效扣除数计算方法在年度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考核方案中规定。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际运营成本超出运营规制成本部分不予额外补贴,由其自行承担。因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优化改造、运营管理水平提高等情况节约成本,按照一定比例作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奖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将奖励金用于弥补后续年度超额亏损或者其他合法合规用途。奖励金比例在年度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考核方案中规定。
第十二条 由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每年一季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轨道交通线路上年度经营收支情况、实际发生的运营成本、收入进行审计与核定,并按规制成本标准值核算相应的经济指标数值,出具运营成本、收入及补贴核定报告。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和落实轨道交通运营补贴资金,并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监督指导工作,每年制定本年度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考核方案并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运营补贴挂钩,并抄送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由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历史实际运营情况、同行业对标、市场水平等情况,采用人公里和车公里加权制定人工费、能耗费、维修费、管理费、安防费等主要规制成本定额标准;完成客票收入、广告收入定额标准制定;每三年调整规制成本、规制收入定额标准一次(若遇新线开通首年进行调整),并提出未来三年运营成本和收入的基准值;制定本年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操作方案。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所出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国资企业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国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促进企业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编制轨道交通运营经营预算,落实轨道交通各项考核指标,控制轨道交通运营成本,提升运营效益;负责报告轨道交通运营经营情况、财务决算、各类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查与考核,依规申请轨道交通政府补贴等资金;负责规范轨道交通运营财务管理、信息统计管理和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及上报。
第五章 补贴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线路财政补贴资金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采取当年预拨财政补贴款,次年清算财政补贴款的方式。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专账管理运营补贴,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轨道交通线路的运营,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每年10月末前,预测次年度运营成本、走行车公里里程、客流情况、客票收入、差额补贴额度,形成轨道交通线路次年度运营补贴预算报告,明确轨道交通线路次年度运营补贴预算额,提交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制成本定额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申请运营补贴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力状况提出轨道交通年度运营补贴预算安排,报市人大批准。市财政局于每年第二季度按线路拨付轨道交通当年运营补贴预算额的80%。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二季度,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规制运营成本、收入审核及补贴核定报告,对轨道交通线路上年度运营成本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结合运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年度考核情况,得出轨道交通线路上年度运营补贴额。
由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依据轨道交通线路上年度运营补贴额和已拨付款项等情况形成补贴清算结果,并由市财政局按补贴清算结果,采取多退少补原则,即财政多拨部分应在规制年度次年预拨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编入下一年度补贴预算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第三方机构费用纳入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