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5/30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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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农〔2024〕39号),为支持做好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工作,现将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1325.91万元(详见附件1)下达你区(县),请专款专用。
此次下达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153”耕地建设与利用,下达到本级单位的,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50601资本性支出(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文件要求,各区(县)收到文件后,应于7日内将此次下达的预算分解到项目单位。
二、该项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区(县)财政局在分解下达该项资金时,要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三、按照《乌鲁木齐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乌财预〔2018〕56号)要求,将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绩效目标表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作为资金绩效考核的依据。请强化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预算执行中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按照《乌鲁木齐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乌财预﹝2018﹞41号)要求,认真填写《乌鲁木齐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跟踪反馈表》(详见附件3)。
原文链接: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直达资金)预算的通知.docx
附件:1. 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直达资金)
2.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直达资金)预算区域绩效目标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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