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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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自治区直达资金)的通知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高新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经开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米东区、乌鲁木齐县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4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4〕24号),现拨付2024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第二批)269万元(具体分配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入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列入“210040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区县按照实际支出方向填列具体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和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项目支出分类“公共管理事务类项目”。

二、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自治区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自治区财政厅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在向下级下达预算指标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保持自治区直达标识不变。各区(县)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为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将区(县)、单位绩效目标及时下达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请按规定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管理,加快执行进度,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乌财预﹝2018〕41号)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自治区直达资金)的通知.docx


附件:1.2024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xlsx

      2.乌鲁木齐市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反馈表.xlsx

      3.2024年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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