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4/01
12:48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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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见附件)。现将《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站内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告《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乘客有义务自觉接受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二、军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依法可以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告自2024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附件: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日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支: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支: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其他枪支:发令枪、道具枪、钢珠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手榴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2、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弓、弩等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3、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
4、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等工具,矛、剑、戟等,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 伤等的锐器、钝器。
5、警棍、手铐等军械、警械类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类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或标识不清晰的酒精及酒类饮品、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释剂或溶剂油、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7、打火机、火柴及其他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物品。
(五)毒害品类
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酸液、碱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
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类
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物品
1、非折叠的自行车、非折叠的电动车(残疾人专用轮椅除外)。
2、三轮车、货运平板车。
3、充气气球。
4、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5、无包装的易碎品。
(十)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民用生活、生产工具
1、单品刀刃部分在5厘米以下的化妆用品的小刀、小剪刀、修眉刀等,每人单品限量携带1把,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
2、单品长度在25厘米以下的工具类锤子、钢(铁)锉、锥子等在包装完好或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情况下,每人单品限量携带1把,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
3、携带折叠的自行车、折叠的电动车限带一辆,必须将其折叠整齐,按照行李物品对待。
(二)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用品
1、单瓶容积100ml以下的含酒精消毒用品,每人限量携带1瓶。
2、带有易燃等标志的冷烫精、染发剂、摩丝等自喷压力容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300毫升,每人单品限量携带1件,累计限量携带不超过600毫升。
3、香水、喷雾、凝胶等含易燃成分的非压力自喷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人单品限量携带1件,累计限量携带不超过200毫升。
4、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的食用油脂类物品,每人限量携带10升。
5、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0%的白酒、洋酒等酒类饮品,每人累计限量携带不超过2000毫升。
6、标志清晰外观完好的充电宝,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60Wh,每人限量携带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