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4/01

12:50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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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制定《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政策解读

为严格执行《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保障轨道交通安全和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会同市建设局、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多次进行调研会商,广泛征求意见,对2018年颁布施行的《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以下简称原《目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新《目录》制定的职责依据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于2018年4月8日经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公共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九款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安机关制定公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据此,《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赋予了公安机关制定乘客乘坐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职责。

二、新《目录》的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轨道交通在相对独立或封闭的空间运行,在遭遇火灾、爆炸等事故灾难及突发事件时,疏散逃生困难、应急救援难以展开,造成人员、财产重大损失。原《目录》于2018年6月实施以来,在查堵拦截易燃易爆违禁物品,确保地铁安全运营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有部分群众反映地铁安检标准过高,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范围较大等问题。鉴于我市维稳工作实际、地铁公共安全防范工作的特殊要求以及群众的突出反映,市公安局按照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根据《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参照内地及民航、铁路等部门关于轨道交通领域禁止携带物品相关规定和标准,会同市建设局、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多次进行实地调研、会商研讨统一意见,对原《目录》进行了修订,对携带物品种类进行了优化,并增加了易燃易爆品类、日常生活用品类、生产工具类等限制携带物品,制定了新《目录》,确保反恐维稳与便民利民措施的协调统一。

三、新《目录》的制定依据及过程

新《目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关于管制器具、危险物品的有关强制性管理规定为依据,同时参考了行业的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借鉴了北京、上海、广州、杭州、重庆等地及民航、铁路等部门制定有关禁限目录的经验而制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新《目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0月13日至11月20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公众发布1个月广泛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和建议;2023年11月21日,经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合法性审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2023年12月7日,由市反恐办统筹,向全市41个委办局及自治区反恐办、公安厅治安总队等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除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修改1条建议外,未收到其他部门意见和建议。2024年3月3日,市公安局党委会同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3月27日市公安局再次召集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市建设局和乌鲁木齐城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对新《目录》修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讨论,与会单位一致表示同意,建议公布执行。

四、新《目录》的主要内容

相较于2018年《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本次《目录》共修改3处、删除1处、新增12处。摘录如下:

(一)修改项目(3处)

1、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第四类(易燃易爆物品类)第2项:

修改前: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释剂或溶剂油、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

修改后: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或标识不清晰的酒精及酒类饮品、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释剂或溶剂油、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2、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第四类(易燃易爆物品类)第7项:

修改前:打火机、火柴及其他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类(如洗甲水、发胶、摩丝等)。

修改后:打火机、火柴及其他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物品。

3、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第四类(易燃易爆物品类)第8项:

修改前:香水单品超过60ml禁止携带(但可随身携带的香水须经安全检查确认),充电宝额定能量超过100wh(或充电宝标记超过20000毫安)禁止携带。

修改后:香水、喷雾、凝胶等含易燃成分的非压力自喷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人单品限量携带1件,累计限量携带不超过200毫升。标志清晰外观完好的充电宝,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60Wh,每人限量携带1个。

(二)删除项目(1处)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第九类(液态物品类):液态物品(婴儿出行途中必须的液态乳制品、糖尿病人或其他疟疾病出行中必须的液态药品除外,但需经安全检查确认)

(三)新增项目(12处)

1、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第九类(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物品)

(1)非折叠的自行车、非折叠的电动车(残疾人专用轮椅除外)。

(2)三轮车、货运平板车。

(3)充气气球。

(4)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5)无包装的易碎品。

2、新增限制携带物品

(1)民用生活、生产工具

①单品刀刃部分在5厘米以下的化妆用品的小刀、小剪刀、修眉刀等,每人单品限量携带1把,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

②单品长度在25厘米以下的工具类锤子、钢(铁)锉、锥子等在包装完好或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情况下,每人单品限量携带1把,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

③携带折叠的自行车、折叠的电动车限带一辆,必须将其折叠整齐,按照行李物品对待。

(2)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用品

①单瓶容积100ml以下的含酒精消毒用品,每人限量携带1瓶。

②带有易燃等标志的冷烫精、染发剂、摩丝等自喷压力容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300毫升,每人单品限量携带1件,累计限量携带不超过600毫升。

③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的食用油脂类物品,每人限量携带10升。

④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0%的白酒、洋酒等酒类饮品,每人累计限量携带不超过2000毫升。

五、补充说明事项

(一)解读形式

撰稿解读

(二)解读主体

1、解读单位: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2、解读人:刘军 联系电话:462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