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12
18:00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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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理顺乌鲁木齐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乌发改规〔202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价格调整的背景和依据
乌鲁木齐市天然气(上游采购环节)主要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天然气新疆分公司”)供应,中石油天然气新疆分公司以签订购气协议合同的形式向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售气。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多个文件,要求各地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以成本监审为基础,“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原则,合理核定配气价格(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天然气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同时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推进天然气价格管理从制定销售价格水平向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转变,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2023年8月15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要求各地(州、市)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
2018年气源价格实行基准门站价格管理后,我市上游天然气采购价格大幅上涨,但居民用、集中供热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06年起未做调整。在市场供需矛盾日益增大、定价机制不合理的情况下,不利于全市天然气的稳定供应。通过改革建立新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能够有效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引导用户节约用气、合理用气的节能意识。同时,通过开展定价成本监审,促进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自觉加强成本内控,主动降低配气成本,有利于激励企业降本增效、更新改造老旧管网,促进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价格调整的程序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规定,该《通知》经过专家论证、公开举行听证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履行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文件,并在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价格调整内容
天然气终端分类销售价格=分类用户当期气源实际采购价格+分类用户配气价格。
统筹考虑我市居民承受能力和燃气企业保供需要,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1.37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由1.37元/立方米调整为1.70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由2.25元/立方米调整为2.50元/立方米。
四、价格调整配套措施
(一)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托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儿童、精神卫生、救助管理等福利机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含村、社区)、医院、部队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生活用气,不执行阶梯气价,其销售价格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不执行阶梯气价,按一档气价执行,并由民政部门通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每半年赠送每户60立方米家庭生活用气,确保上述用户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降低。
(三)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以“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名义收取相关费用,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备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已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再向用户收取费用。天然气配气价格中已包含了居民十年到期燃气表更换费用,今后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更换居民十年到期燃气表不再向用户收取费用;为确保天然气价格秩序,维护天然气用户利益,未到期居民燃气表如出现故障,更换或维修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收费管理,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气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该政策解读未尽事宜请于工作日(早10:30—晚19:30)联系12345热线、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相关部门将认真做好政策解释解读工作。
解读机关1: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科室:产品与服务价格科
联系方式:0991-4669775
解读机关2: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
咨询科室:燃气与供热管理科
联系方式:0991-4605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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