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12
18:00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乌鲁木齐县、各区发展改革委,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天然气价格改革部署要求,推动天然气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理顺乌鲁木齐市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分类适用范围
(一)居民用气。指城乡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托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儿童、精神卫生、救助管理等福利机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含村、社区)、医院、部队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生活用气,其销售价格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二)集中供热用气。指对城市集中供热,利用独立供热系统对社会公用公益事业、居住小区内居民供热的小型采暖锅炉用气。不包括商务、工业用户供热的小型采暖锅炉用气(写字楼、商贸楼、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等采暖锅炉用气)。
(三)商业用气。指各类商业(包括餐饮业、酒店业、旅游业、其他等)经营用气。
(四)工业用气。指工业企业用作生产原料或燃料的天然气。
(五)车用气。指各类汽车终端用户加气用气。
二、天然气分类销售价格
天然气终端分类销售价格=分类用户当期气源实际采购价格+分类用户配气价格。
(一)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第一阶梯基础气价)调整为1.50元/立方米。
(二)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调整为1.70元/立方米。
(三)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调整为2.50元/立方米。
三、保障措施
(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不得以“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名义收取相关费用,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备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已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再向用户收取费用。天然气配气价格中已包含了居民十年到期燃气表更换费用,今后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更换居民十年到期燃气表不再向用户收取费用;为确保天然气价格秩序,维护天然气用户利益,未到期居民燃气表如出现故障,更换或维修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收费管理,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气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精准补贴重点群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不执行阶梯气价,按一档气价执行,并由民政部门通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每半年赠送每户60立方米家庭生活用气,确保上述用户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降低。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3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2024年6月12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