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11   浏览次数:4234次   【字体: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办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水务事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重大水资源发展规划、重要河流和湖泊、流域综合规划,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区域内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务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配合开展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水务行业节能减排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水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供水水质、排水水质及中水水质的监测管理;指导、监督供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工作及相关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流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水系连通工作。

(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动态监测与公告;指导、监督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指导、监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验收及规费收缴;指导、监督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指导水文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监测;对河流湖泊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

(九)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水库、水源地、水闸、大坝的安全监管和安全运行;负责水源地及水库、大坝、供水厂等重要水务设施的安全监控。

(十)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编制、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负责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造价、监理的管理工作;协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监督水务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十二)指导、监督区(县)水务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职能转变。市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 市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政治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宣传贯彻水务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水务法治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水务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监督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

(四)规划计划处。拟订全市水务行业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流域、区域规划;指导、监督区(县) 建设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参与水务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基建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审查工作;提出市级水务项目建设资金,水利前期费规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议计划;提出有关水价格调整建议;负责水务科技和水务综合统计工作。

(五)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处(行政审批处)。拟订水量分配方案;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对水资源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组织重大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地下水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指导计划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动态监测与公告;指导、监督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指导、监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验收;指导、监督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编制水资源公报;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水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水行政许可事项。

(六)建设与管理处。贯彻执行水务建设政策、法规、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域的重要水务工程建设;组织、指导水务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重要河流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组织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初审和验收,并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质量、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河道、湖泊、滩涂的整治工作;协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重大水务工程项目的对外合作工作;指导、监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库的安全监管。

(七)供排水管理处。负责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拟订年度计划和相关服务标准、规范;组织拟订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计划、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再生水回用工作;负责我市供水水情统计上报工作;指导、监督供水水质、排水水质、中水水质监测工作;指导、监督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相关设施的管理维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重点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回用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负责水务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八)运行管理与调水处。指导全市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运行和综合利用;负责水源地及水库、大坝、供水厂等重要水务设施的安全监控;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指导、监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农牧业用水管理;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

(九)财务审计处。负责编制水务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监督;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4名。

第六条 将新疆水磨河流域管理处承担的流域内水资源调配、保护等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第七条 将市石仁子沟水库管理站连人带编移交相关市辖区管理。调整后,市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5个:

(一)新疆水磨河流域管理处。机构规格相当正县级,核定事业编制27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9名。经费形式为自收自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另核定工勤岗位控制数3名。

(二)市水务监察支队。机构规格相当副县级,核定事业编制39名,其中:领导职数5名(副县级2名、正科级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0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另核定工勤岗位控制数2名。

(三)市水资源管理中心(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将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更名为市水资源管理中心(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3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另核定工勤岗位控制数1名。

(四)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整合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市水务工程项目办公室(市水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2个事业单位,组建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1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五)市河湖管理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西一巷37

办公时间:10:30-14:3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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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侯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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