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11   浏览次数:4234次   【字体: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研究提出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监督、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销售、租赁、退出、回购、货币补贴等工作;协调、指导棚户区旧城改造建设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经济适用房购房家庭条件审核工作;参与拟订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三)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调处权属纠纷等;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承担全市房产市场监管的责任;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和房产测绘成果的备案管理指导、协调房地产业发展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等级的管理;指导、监督房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房产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初审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监督工作;负责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房屋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指导、监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编制房屋征收计划,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协调解决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纠纷问题;指导、监督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管理;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和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指导、监督、检查区(县)物业监管工作。

)统一管理和协调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科)。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宣传贯彻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法治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干部房产信息查询和复核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负责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和房产测绘成果的备案管理;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四)住房保障管理科。研究提出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负责拟订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监督、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销售、租赁、退出、回购、货币补贴等工作;协调、指导棚户区旧城改造建设等相关工作;指导、监督住房制度改革和经济适用房购房家庭条件审核工作。

(五)房产管理科。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调处权属纠纷;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房屋征收计划和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监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住房公积金相关工作。

(六)市场管理科。负责房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业和房产市场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房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房产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初审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监督工作;负责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负责房产市场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

(七)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住房保障资金、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5名。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399

办公时间:10:30-13:3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联系方式:0991-4612757

负责人:韩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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