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
《乌鲁木齐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
乌鲁木齐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高新高端产业和创新型企业、科创机构集聚发展,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规范新型工业项目用地管理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城镇单元)编制技术规程(试行)》,新型工业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并标明为“新型工业用地(M0)”。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新型工业用地(M0),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综合性产业用地。
新型工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工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食堂、超市、配套宿舍及员工倒班房等)。
第四条 按土地来源分类,新型工业用地可分为新增新型工业用地和已供应工业用地转为新型工业用地。
按产业用房分割情况,新型工业用地项目可分为可分割新型工业用地项目和不可分割新型工业用地项目。新型工业用地项目的配套用房不得分割。
第二章 准入认定管理
第五条 新型工业用地项目产业准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型工业用地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二)属于国家相关部委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定中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优先引进以研发、设计、孵化、试验、检验、检测、认证、无污染生产等环节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符合国家、自治区、我市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战略方向、控制指标等方面规定,满足我市现代化产业体系要求。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在符合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实际确定具体准入条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等不低于各区(县)、开发区产业项目的控制值。产业准入条件可根据产业政策动态调整。
(四)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综合防灾等要求。
第六条 新型工业用地项目准入认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新型工业用地项目申请人提出准入申请,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受理,向市发改、工信、科技等部门征求产业准入意见后,提出准入审查意见。
新型工业用地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产业业态、项目选址、建设内容(产业用房及配套用房功能、面积、分割转让比例、公共标准厂房等)、申报主体资格、项目效益(预期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等)、建设周期等。
第七条 新型工业用地项目的选址和空间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米东区、经开区(头屯河区)、高新区(新市区)、甘泉堡经开区(以下简称“北部四区”)的新型工业用地总量原则上不超过所在辖区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0%,且每年的新型工业用地量不超过所在辖区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10%。其他区(县)结合发展实际,适度进行布局。
(二)北部四区的新型工业用地项目优先在产业集聚、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布局。其他区(县)宜结合现状产业基础,在存量工业用地、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城镇核心区外围布局。
第八条 鼓励利用低效和闲置存量工业用地按程序开展新型工业用地项目建设。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新型工业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统筹安排,新增新型工业用地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要求,因生产及特殊选址需要,确需调整规划的,应按相应调整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条 规划一类工业用地可以混合新型工业用地,经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符合新型工业用地产业发展要求的一类工业用地,市自然资源部门可按照新型工业用地办理规划手续。
第十一条 新型工业用地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规划方案,合理确定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规划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并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市政配套、机场净空及有关制约因素等要求。
第十二条 新型工业用地项目的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其中,满足职住平衡需求的员工宿舍、倒班房等配套用房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配套用房的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工业用地项目内的配套设施按照适应性原则相对集中布局,配套宿舍及员工倒班房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执行。鼓励新型工业用地项目与规划设计同步开展定制化招商工作,其中各类建筑应当按照相关设计标准进行设计。
新型工业用地项目以建设产业用房为主,不得用于纯商业办公,禁止类住宅化、类酒店化,禁止擅自改变建筑规划用途。
第四章 土地供应管理
第十四条 新增新型工业用地,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支持工业企业自行选择用地方式。出让最高年限按照50年确定。
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最低期限为5年,最高期限为20年。实行先租后让的,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挂牌供地;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最高期限为5年;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
若企业在土地出让期内提出提前终止土地出让合同,由市、区(县)两级收储部门进行优先收储。
第十五条 已供应工业用地转为新型工业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年限可弹性设定至50年。
第十六条 新型工业用地的土地级别按工业用地级别确定。出让(租赁)价格按照以下方式核算:
(一)新增新型工业用地。
1.城区工业定级范围内的出让(租赁)土地价格分别按区域商务金融用地所在级别土地市场价格的楼面价比例确定。其中:工业一级至五级分别按商务金融用地所在级别土地市场价格楼面价的35%计算,工业六级至七级分别按商务金融用地所在级别土地市场价格楼面价的20%计算。同时考虑计容总面积及实际出让期限和房产自持比例修正后确定。房产自持比例大于50%、小于或等于80%的,修正系数为1.2;大于80%的,修正系数为1.0。
具体计算公式为:P=C×35%(20%)×S×A×(N/50)
其中:P为新型工业用地评估价格,C为出让时点同地段商务金融用地市场评估楼面地价,S为该地块的计容建筑总面积,A为房产自持比例修正系数, N为出让年期(先租后让的,为租赁年期与出让年期之和)。
2.甘泉堡经开区的出让(租赁)土地价格按我市现行土地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中所对应工业用地级别土地市场价格的1.3倍确定。
3.达坂城区(达坂城区、新疆化肥厂、盐湖化工厂)的出让(租赁)土地价格按我市现行土地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中所对应工业用地级别土地市场价格的1.2倍确定。
4.乌鲁木齐县新型工业用地的出让(租赁)土地价格的征缴标准由乌鲁木齐县自行制定。
(二)已供应工业用地转为新型工业用地项目,开发主体应当按照新型工业用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与原用地土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五章 产权分割、转让管理
第十七条 通过达产验收后的新型工业用地产业用房,经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转让企业提出的转让或分割进行初审,报市工信部门审核后可以分割转让。分割转让产业用房的受让人应当是独立企业法人单位,且符合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型工业用地的产业类型、投资和产出指标等准入条件。
第十八条 新型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比例不超过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最小分割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配套用房不得分割登记、转让、抵押。
第十九条 新型工业用地产权转让分割后,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违规转让的,需由转让方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二次受让对象应通过新型工业用地资格审核,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后,报市工信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新型工业用地产业用房的销售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依法定程序参照商业地产管理模式办理,开发主体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相关登记。
第二十一条 新型工业用地项目开发主体与承租主体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严禁擅自转租、改变产业空间原有使用功能、违法加建改建等行为,及其因违反租赁合同而应承担的被整改、清退、赔偿等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履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出让成交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与土地受让人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投资协议),明确载明项目开发利用及产权管理的控制性指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等要求)、指标复核办法,并按行业类型依规定向市属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约定达产验收期到期后要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新型工业用地的达产验收考核对象为土地受让人。具体《项目管理合同》(投资协议)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起草制定。
第二十三条 新型工业用地项目建设投产后开展达产验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具体指标完成情况组织实施,邀请市统计、发改、工信、科技、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
达产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可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超出“先租后让”租赁期的可签订补充合同延长租赁期限;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项目管理合同》(投资协议)标准要求的,验收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照约定执行,并不得进行分割转让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按规定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土地价款按原出让价格扣减相应使用年限后予以退回,地上建(构)筑物和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按残值评估价予以补偿,也可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上述要求回购。
第二十四条 新型工业用地项目实行动态核查机制,其中:建设期内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巡查;达产验收通过后进入正常生产经营的核查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行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负责。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项目管理合同》(投资协议)加强对产业、转售、转租、产出指标、改变用途等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发主体应制定新型工业用地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包括:
(一)协助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入驻企业档案,对入驻企业统一进行登记,定期统计整理新型工业用地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财政贡献、知识产权、综合能耗等情况。
(二)严格监管入驻企业对项目用房的使用,严禁入驻企业擅自转售、转租、改变项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违法加建改建等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入驻企业,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者按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变相的房地产开发或改变用途。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八条 如国家、自治区以及其他上级相关部门对新型工业用地出台新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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