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4-01-26   浏览次数:4234次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和《关于认真做好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公布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各项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公示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市国资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乌鲁木齐市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工作实际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 依法依规做好国资政策发布、宣传、解读工作。及时主动公开市属国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并按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规范的公开供气、供热、公共交通领域相关信息。2023年度,市国资委主动公开信息共计63条。着力做好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在网站公布委机关2023年相关报表。

依申请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711号),结合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完善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发布市国资委信息公开指南。申请人可通过政府网站、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委申请公开政务信息。2023年度,市国资委接收自然人依申请公开事项2件,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结。

    (三)政府信息管理 市国资委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落实信息发布“三审三校”流程,指定专人做好信息发布的审查、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公开信息完善准确。完善公开信息动态更新机制,结合新出台、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编制立改废计划,完善重点改革任务配套制度,及时修订重要领域管理规范,不断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市国资委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部门网页中设置“机构简介”“公示公告”、“政务公开”、“政策法规及相关解读”及“预算及三公经费”五个栏目,用于公开各类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监督保障 加强政务公开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审核流程,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13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

0

0

0

0

0

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1

0

0

0

0

0

1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2

0

0

0

0

0

2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政策理解不够透彻,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数量有待提高。二是政策性文件配套的解读形式单一,应探索更多创新方式进行解读。

改进措施:一是加强对监管企业动态信息的公开力度,按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及时、规范公开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与民众息息相关的信息。二是采用图表、卡通动画等多样化形式,对政策进行解读。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18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关于改革和完善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乌政发〔2018〕161号)第四部分“关于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中提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边界,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综上,鉴于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送范围为市政府授权我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不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普遍约束力。同时,我委也与自治区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及市司法局对接,目前已明确国资监管部门制定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此,将以前年度制发的13个规范性文件列入本年度废止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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