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12/27
16:51
来源: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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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扶〔2021〕44号),现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6,962万元(详见附件1)。
区(县)请列2022年转移性收入科目“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2130505农林水支出-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生产发展”。该项指标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现就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工作安排,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切实落实绩效管理要求,管好用好衔接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各区(县)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滞留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三、资金安排要重点支持自治区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立足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共同富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引领全区农业农村现代化。
四、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1号)规定,切实履行各部门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加快项目组织实施进度、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资金及项目效益。
五、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根据《乌鲁木齐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乌财预〔2018〕56号)要求,请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在预算执行中,对资金运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确保专项资金取得实效。预算执行结束后,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上报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科。
七、请加快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乌鲁木齐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乌财预﹝2018﹞41号)要求,认真填写《乌鲁木齐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跟踪反馈表》,于资金拨付第二个月起每月20日前向我局反馈。
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3.乌鲁木齐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跟踪反馈表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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