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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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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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扶〔202139),现提前下达乌鲁木齐市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预算指标4,882万元(详见附件1),请各区(县)财政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按具体项目列支,上述指标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精神,自治区党委及乌鲁木齐市委工作安排,按照衔接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各区(县)须在5日内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滞留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坚决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

三、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继续支持32个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安排给32个脱贫县的资金,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区(县)要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乌财预﹝201841号)要求,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单。

六、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1)第十条规定:各级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请市、区(县)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民宗局牵头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3.乌鲁木齐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跟踪反馈

 

                          20211213

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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