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0/13
18:12
来源:
市国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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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市国防动员服务保障中心:
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社会效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内容,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充电桩安装使用登记、管理以及涉及人防工程改造的审批、管理工作,市人防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防工程改造的质量监督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充电桩安装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二、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在申请办理不涉及人防工程改造的充电桩安装使用,需向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充电桩安装使用申请书(详见附件1);
(二)充电设施设计、施工方案;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四)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第(二)项第(四)项应当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三、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在申请办理涉及人防工程改造的充电桩安装使用,需向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改造(充电桩安装使用)申请书(详见附件2);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四)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第(二)项至第(四)项应当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四、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接到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充电桩安装使用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察,不涉及人防工程改造的提出管理要求,且申请材料齐全后办理登记(详见附件3);涉及人防工程改造的依据施工图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出具《人防工程改造(充电桩安装使用)准予决定书》(详见附件4)。
五、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在取得《人防工程改造(充电桩安装使用)准予决定书》后,需在市人防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六、涉及人防工程改造的充电桩安装使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需向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改造(充电桩安装使用)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详见附件5);
(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申请安装人登记资料;
(四)设计图纸;
(五)安装施工单位竣工资料;
(六)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与充电设施使用人签订的安全使用责任协议;
(七)线缆入户人防工程节点、线缆在人防工程内走向布置及固定和充电桩的车位照片。
第(二)项第(七)项应当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七、不涉及人防工程改造的充电桩安装使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需将充电设施安装有关资料(申请安装人登记资料、设计图纸、安装施工单位竣工资料、充电设施使用人安全使用责任协议、线缆入户人防工程节点、线缆在人防工程内走向布置及固定和充电桩的车位照片等)报送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
八、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使用单位所报涉及人防工程改造的充电桩安装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人防工程改造(充电桩安装使用)竣工验收备案通知单》(详见附件6)。
九、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需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充电桩安装使用情况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1-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申请书.docx
附件2-人防工程改造((充电桩安装使用))申请书.docx
附件3-人防工程内建设充电设施登记表.doc
附件4人防工程改造准予决定书.doc
附件5-人防工程改造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新.doc
附件6-人防工程改造竣工验收备案通知单.doc
附件7-充电桩安装使用需求办理流程图.doc
文件下载:关于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相关措施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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