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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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园林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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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林业和草原局(乌鲁木齐市园林管理局)行政处罚委托书

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查处林草种苗行政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结合我市林草种苗执法工作实际,现委托如下:

一、受委托单位

乌鲁木齐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乌鲁木齐林草种苗站)

二、委托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委托范围

乌鲁木齐市行政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职权范围内涉及木种子牧草种子行政违法案件。

、工作要求

委托单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执法业务培训,规范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受委托单位在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文书加盖委托单位印章;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林草种子行政违法案件。

受委托单位接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

为有效查处林草行政违法案件,制止和纠正林草违法行为,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结合我市林草执法工作实际,现委托如下:

一、受委托单位

乌鲁木齐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站)

二、委托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委托范围

乌鲁木齐市行政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等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查处职权范围内涉及林业、草原、野生动植物、湿地等行政违法案件。

四、工作要求

委托单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执法业务培训,规范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受委托单位在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文书加盖委托单位印章;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受委托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

(四)受委托单位接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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