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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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租赁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赁公务用车管理,贯彻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租赁新能源汽车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租赁公务用车,是指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用车编制内,使用财政资金,租赁车辆保障公务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赁公务用车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厉行节约 “过紧日子” 要求,坚持统一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公务需要,单位有空余公务用车编制,且有经费保障,经审批后,可租赁公务用车保障公务活动。

第六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赁公务用车纳入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

第七条公务用车租赁采取社会化服务方式,遵循公开透明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择车辆租赁服务企业,采购协议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车辆租赁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严禁采取融资方式租赁公务用车。

第八条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赁公务用车应租赁新能源轿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因工作原因,确需租赁其他车辆的,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市本级和各区(县)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交通气候条件情况,适量租赁新能源SUV型车辆。租赁新能源SUV型车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越野车、商务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务用车租赁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租赁新能源轿车的,车辆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租赁新能源SUV型车辆的,车辆价格不得超过25万元。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租赁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用于日常工作的租赁车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市本级用车单位申请租赁公务用车,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用车单位车辆编制情况确认租赁公务用车需求,用车单位凭确认单报市财政局审批租赁车辆经费,经审批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各区(县)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后经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报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统一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二)用于专项工作或专项活动的租赁车辆,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市本级专项工作或专项活动牵头单位应在申请专项工作或专项活动经费中明确车辆租赁费用,无专项工作或专项活动经费的,从牵头单位既有经费中列支。牵头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未满的,经牵头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牵头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已满的,原则上不得租赁公务用车。因工作原因,确需租赁的,按程序报批;各区(县)参照执行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用于专项工作的租赁车辆,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按照用于日常工作的租赁车辆程序审批。

(三)用于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或承接临时性工作任务的租赁车辆(不超过1个月),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费用从单位既有经费中列支,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公开招聘公务用车租赁服务企业。审计部门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赁公务用车的审批管理,将公务用车租赁纳入年度公务用车巡检考核。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租赁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单位租赁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建立公务用车租赁监督问责机制,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现下列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租赁公务用车。

(二)超编制、超标准、超预算、超期限租赁公务用车。

(三)擅自改变租赁公务用车用途。

(四)对租赁用车增加配置或进行车内豪华装饰。

(五)其他违反租赁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区(县)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乌鲁木齐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暂行办法》(乌机管字〔2018〕7号)《乌鲁木齐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实施细则》(乌机管字〔2019〕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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