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1/04
18:43
来源: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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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权制定统计法律制度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我国统计法律制度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五个层级的制度文件构成。
一、统计法律
统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具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是统计工作的根本性问题,包括统计组织体系、统计管理体制、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职责职权等。二是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统计地方性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统计地方性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均不能与统计法律相抵触。我国唯一一部统计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基本法,共七章、五十条,分为总则、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二、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统计法律、高于其他统计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统计行政法规主要包括《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统计法实施条例》是对《统计法》中规定的职责职权、权利义务的细化和行政程序的具体规定,共八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并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8年8月11日起施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是调整全国经济普查各方参与者行为规范的统计行政法规,共八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经济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表彰和处罚,附则。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2006年8月23日公布并施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是调整全国农业普查各方参与者行为规范的统计行政法规,共七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表彰和处罚,附则。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是调整全国人口普查各方参与者行为规范的统计行政法规,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法律责任,附则。
此外,统计行政法规还包括《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海关统计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等。
三、统计地方性法规
统计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统计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统计地方性法规。目前,我国31个省(区、市)都制定了统计地方性法规
四、统计规章
统计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工作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一般以国务院部门令或地方政府令的形式印发。现行有效的统计工作的部门规章主要有: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等。国务院其他部门根据统计工作需要,也制定了部门规章,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制定的《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
五、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家统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统计部门规章外,国家统计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其效力低于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统计地方性法规和统计规章,如《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等。各省(区、市)统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也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至于我们常说的国家统计政令,是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局制定印发的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文件。国家统计政令主要包括以下4类:
一是重要统计工作部署文件。以2023年为例,重要统计工作部署文件包括关于开展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关于做好网络和数据安全的一系列重要文件,2023年全国统计工作会议文件、全国统计法治工作会议文件等。
二是重要统计改革发展规划。如《“十四五”时期统计现代化改革规划》《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等。
三是重要统计制度规范。如《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统计业务流程规范(2021)》《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所涉失实数据改正办法》等。
四是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如《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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