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1/13
18:03
来源:
乌鲁木齐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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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市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郭丽娅
受委托单位:市统计调查(普查)监测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珊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统计执法及监督管理,规范统计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乌鲁木齐市统计局委托市统计调查(普查)监测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统计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工作,直接查处乌鲁木齐市统计局职权范围内的统计违法行为。执法内容详情见附件。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乌鲁木齐市统计局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统计行政监督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为行使统计行政监督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统计行为进行行政监督检查时,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有权要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乌鲁木齐市统计局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对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整改、警告、警告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3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备案。
附件:乌鲁木齐市统计局委托市统计调查(普查)监测中心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委托单位(盖章)乌鲁木齐市统计局 受委托单位(盖章)市统计调查 (普查)监测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名):郭丽娅 法定代表人(签名):黄珊 2024年11月12日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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