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8/28
16:51
来源:
乌鲁木齐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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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乌鲁木齐市统计局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统计数据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
对统计工作没有造成直接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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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统计数据 |
迟报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
对统计工作没有造成直接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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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统计数据 |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
违法比例10%以下。且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批发业主要指标违法数额500万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零售业主要指标违法数额100万以下(工业主要价值量指标为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和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主要价值量指标为本年完成投资;批发和零售业主要价值量指标为商品销售额和营业收入;住宿和餐饮业主要价值量指标为营业额和主营业务收入;建筑业主要价值量指标为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服务业主要价值量指标为营业收入);个体工商户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0万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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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统计数据 |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其他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
违法比例在10%以下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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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统计数据 |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
未填报指标个数占该报表指标总数10%以下,对统计工作没有造成直接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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