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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统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相关分析研究。

(四)负责全市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邮电、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负责能源、投资、人口、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负责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旅游及城乡建设、对外经济、服务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七)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八)建立健全统计登记制度和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负责全市统计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统计科研与统计交流合作。

(九)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测工作,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十)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开展统计工作督查、巡查,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十一)指导、推进全市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区(县)和部门(单位)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财务、保密、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统计执法监督科(政策法规科)。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统计工作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统计法制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统计督查、巡查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承担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全民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拟订统计工作中长期规划;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督、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统一管理、审核和对外提供统计资料;承担统计新闻发布工作。

(四)国民经济核算科。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编制投入产出表、资产负债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开展民营经济、文化产业及有关派生产业的核算工作;整理和提供地区生产总值核算资料;指导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指导部门统计业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农林牧渔业发展状况统计调查;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负责相关统计分析;配合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和各类普查相关工作。

(五)工业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市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负责相关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中的相关专业普查;负责相关专业限额以下企业抽样调查工作;配合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城乡建设、房屋、公用事业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负责相关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中的相关专业普查;负责相关专业限额以下企业抽样调查工作;配合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七)贸易外经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等商贸服务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基本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负责相关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中的相关专业普查;负责相关专业限额以下企业抽样调查工作;配合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八)社会科技统计科。收集整理和提供全市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人口、人才、司法、环境、社会保障等部门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全市劳动力调查和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调查;组织开展社会发展水平、科技进步、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环境保护、群众安全感等方面的统计监测评价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负责相关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中的相关专业普查;负责相关专业限额以下企业抽样调查工作;配合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九)能源与资源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市能源、资源环境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市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负责相关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中的相关专业普查;负责相关专业限额以下企业抽样调查工作;配合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十)服务业统计科。组织实施服务业、交通运输邮政和电信业、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互联网经济等相关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负责相关统计分析、研究、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中相关专业普查;负责相关专业限额以下企业抽样调查工作;对有关统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配合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41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7名(含总统计师1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5名。

第六条 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1个:

市统计调查(普查)监测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5号市委市政府第二联合办公楼

办公时间:10:30-14:3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联系方式:0991-4642045

负责人:黄国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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