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2/06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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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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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广播电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执法时,对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条 相关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过法制机构审核,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者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2)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需要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下列重大行政处罚事项,需经法制机构审核:

 (1)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简易处罚程序之外的行政处罚决定;

 (2)需经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3)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合,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4)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5)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6)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

8)其他应当审核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执法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说明情况;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4)相关证据资料;

5)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6)经鉴定或鉴定机构检测的,应当提交鉴定检测报告;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科室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审核意见,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1)执法主体不合格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建议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2)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4)定性不准、运用法律不准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改正意见;

5)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6)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2份,一份留存归档。1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二条 相关科室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三条 相关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由局领导组织召开专题分析、论证会议,形成统一决议。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集体研究、主要领导签批后,由行政执法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执法科室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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