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2/06
12:43
来源:
市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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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编码
11650100010198727H300013200600001
二、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符合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许可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三、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事项。
四、设立依据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六条: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五、受理机构
乌鲁木齐市广播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科
六、办理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关于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版 | 原件核验,存档。 |
2 | 关于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版 | 原件核验,存档。 |
3 | 设备材料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版 | 核验,存档。 |
4 | 施工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 | 核验,存档。 |
5 | 技术审核表 | 原件 | 1 | 纸质版 | 核验,存档。 |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在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B02窗口提出申请,并带齐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材料提交。
(二)网上预审:进入政务服务网(http: //zwfw.xinjiang.gov.cn)进行网上申报,经网上预审后,将纸质材料送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B02窗口提交申请。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审批。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承诺件。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时间)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无。
(二)收费依据:无。
(三)收费标准:无。
十二、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和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B02综合窗口。
(二)电话咨询:0991-4184003、2659291、2696225
(三)网上咨询:http: //zwfw.xinjiang.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B02综合窗口。
(二)电话投诉
1.窗口投诉:0991-4184444
2.政务服务中心总投诉电话:0991-4184180
(三)网上投诉:http: //zwfw.xinjiang.gov.cn。
十七、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B02综合窗口(水磨沟区龙盛街)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8:30(北京时间)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2.电话查询:0991-4184003
3.网上查询:http: //zwfw.xinjiang.gov.cn。
十九、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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