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1/07
12:12
来源: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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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食安办等四部门印发的《自治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乌鲁木齐市开展了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某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4年5月23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堂未落实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4年7月2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食品生产企业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5月28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过期的食品原料,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原料及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要求拒不整改案
2024年6月6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未按要求记录原辅料投料及生产记录,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27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7月26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风味牛肉干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2726-2016)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艾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2024年5月8日,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在高新区(新市区)某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艾某正在从事屠宰活动,并存在销售行为,且现场无法出示《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没收畜禽产品、屠宰工具,没收违法所得76元,罚款8773.84元,对艾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场所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玉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2024年5月14日,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在水磨沟区某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玉某正在从事屠宰活动,并存在销售行为,且现场无法出示《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没收畜禽产品、屠宰工具,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7452.06元,对玉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场所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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