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06/11

17:08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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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2021年6月10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现就有关情况作解读。

一、《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出台目的及背景

为满足消费者24小时用药需求,大力发展药品零售的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创新发展,给公众提供更加实惠、便捷的购药环境,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作出明确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形成过程

我市药品零售企业为方便群众购药,建议在全市范围内设置自动售药机。我局在参考内地相关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请示自治区药品监管局同意后,于2019年11月完成《乌鲁木齐市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工作,12月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征求〈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共收到18家单位7条意见建议,经研究后采纳7条,2021年4月形成《乌鲁木齐市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送审稿),经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印发《乌鲁木齐市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

四、主要内容

(一)设置主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连锁门店和单体店),可以按照本规定设置自动售药机,开展乙类非处方药销售。自动售药机作为实体药店的组成部分纳入日常监管。

(二)管理要求:零售药店负责对设置的自动售药机进行管理,对自动售药机的药品质量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接受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三)设置管理:自动售药机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自动售药机不能销售处方药品、甲类非处方药品、有特殊储存要求的药品、有专门管理要求(如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药品以及疫情防控等需要管控的药品。

(四)服务能力要求:自动售药机显著位置标示设置自动售药机的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4小时咨询电话(座机和手机)以及在触摸屏醒目位置设置顾客意见反馈专栏或投诉举报电话12315,展示给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对于顾客意见反馈和投诉,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五)监管责任: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年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需涵盖其所设的自动售药机,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应当对设置自动售药机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置

相关文件: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解读单位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991-281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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