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2/16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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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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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实施商事制度改革;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组织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区(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和拍卖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核查、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指导实施药品、化妆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指导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对计量检定机构及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和指导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科技与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以及对外交流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拟订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依法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监督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协调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国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便捷开放,加强产业专利导航,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简政放权有关政策措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提升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推动市场监管执法力量下沉。

(二十)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治、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通报、举报发现食品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药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承担对外宣传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综合统计工作。

    (二)政治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宣传贯彻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法治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

(四)执法稽查处。负责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重大影响、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五)行政审批处。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事项。

(六)综合规划协调处。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市场监管综合调研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业务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文件、综合文稿的起草工作。

(七)信用监督管理处。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指导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八)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九)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监测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质量提升活动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

(十一)食品生产与经营监督管理处。负责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拟订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质量监督抽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综合协调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十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负责权限内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拟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质量监督抽验;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三)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市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市场监管工作;拟订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实施药品、化妆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权限内流通使用环节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十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实施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上报和再评价监督管理。

(十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举报工作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整合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和处置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开展明码标价监制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消费者协会工作。

(十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拟订特种设备安全制度措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七)计量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地方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调解计量纠纷,组织计量仲裁检定;依法规范计量数据使用;依法对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八)标准化与科技信息处。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监督检查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承担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和工程项目建设,指导开展信息化平台运行维护,统筹开展综合数据分析、应用、管理和服务;组织管理技术机构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作。

(十九)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处。分析预测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拟订并落实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制定评价性抽验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食品药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和应对,及时核查、回应媒体和公众关切;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知识产权处。拟订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协调知识产权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

(二十一)财务审计处。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各类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装备配备工作。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派出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管辖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48名(含派出机构编制8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派出机构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8名。

第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33

办公时间:10:30-14:0015:0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联系方式:12365(举报投诉热线),0991-4184068 0991-2815906

负责人:王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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