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28
17:14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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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好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自治区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权限的决定》(政府令236号)要求,自2024年7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承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下放的5项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各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承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下放的3项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其中:授权2项、委托1项)(清单附后),并仅限在自贸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实施。自承接之日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自贸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内的相关事项。
联系电话:0991-4184068。
特此公告。
附件:1.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事项清单.xlsx
2.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事项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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