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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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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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 监事会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乌鲁木齐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暂行规定》已经2022年11月8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暂行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现就本政策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根据2022年3月29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有关内容,国务院决定废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二)2019年,市委、市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中明确“市国资委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市审计局,不再设立国有企业监事会”。因此,《乌鲁木齐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暂行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所述对象的工作职能实际已失效。

二、废止《乌鲁木齐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暂行规定》后的工作安排

《乌鲁木齐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暂行规定》废止后,市国资委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和我市相关工作部署,持续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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