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08/16

12:59

来源: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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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国资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根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乌安委办〔202166号)文件要求,市国资委制定了《市国资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监管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市国资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实施方案

      2.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附件1

市国资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方案

20216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自20219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安法》,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管理、精准管理、规范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开展学习新《安法》宣贯工作,推动市国资系统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深入隐患排查,扎实推进问题整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主任阮成江为组长,党委委员、副主任郭文君为副组长,各监管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学习宣传贯彻新《安法》专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企业监督科,主要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制定工作方案,推进工作任务,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任务及时限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把贯彻学习新《安法》作为年度重要任务。各监管企业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思想。把学习贯彻实施新《安法》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和本企业学习培训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新《安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充分运用。

完成时限:20218月上旬至8月中旬完成

(二)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努力推动全员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各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提升整体安全水平。

完成时限:20218中旬8下旬完成并长期坚持

(三)结合实际对照梳理,全面修订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各监管企业要结合实际,认真对照新《安法》,全面梳理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风险隐患、教育培训、事故报告、举报奖惩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探索研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手段,制定落实新《安法》的相关配套文件及操作流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规可守。完成时限:

完成时限:20218下旬9上旬完成并长期坚持

(四)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积极推进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各监管企业要从风险辨识方法、事故隐患治理程序、管控措施、跟踪落实等方面进行梳理完善,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努力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之前、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全面实现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不断深化。

完成时限:20219月上旬至9月下旬完成并长期坚持

(五)深化岗前教育培训,力争做到全员安全意识入脑入心。各监管企业应组织制定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深刻领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核心要义,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确保新《安法》的学习和培训覆盖全员入脑入心,力争做到全员自觉学法、懂法、守法。

完成时限:2021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完成并长期坚持

(六)加强广泛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各监管企业结合实际,创新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宣贯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网络、公众号、微博、微信、楼宇广告、横幅、滚动屏、口袋书等方式深入开展新《安法》的学习宣贯工作,广泛宣传新《安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

完成时限:202110月上旬至10月中旬完成并长期坚持

(七)发动全员参与互动,开展线上线下知识竞赛答题活动。各监管企业以新《安法》修订内容为背景,结合《刑法》(修正案)、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发动全员开展线上线下专题知识竞赛答题活动,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做到人人学法,人人知法,人人懂法,人人用法,人人守法,通过知识竞赛答题活动让更多从业人员熟知新《安法》宣传的重点内容。

完成时限:202110月中旬至10月底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监管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度方案,全面开展好新《安法》的宣传工作。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职能部门统筹推进,确保新《安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细落实,取得良好成效。

(二)创新方式,丰富载体。各监管企业要积极探索、创新宣贯方式,提炼典型做法,调动干部职工学习热情,广泛形成良好的学习宣传氛围,促使新《安法》的宣贯更加贴近企业、贴近职工、贴近实际。

(三)督促指导,确保实效。市国资委将加大对宣贯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等工作,开展全面督导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四)分步推进,按时报送。各监管企业要认真学习方案内容,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分类实施、分步推进。每月至少报送宣贯新《安法》简报1篇;816日前报送实施方案;1026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至市国资委企业监督科。

 

附件2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

为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必须”原则,对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 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第一条)

二、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是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建设,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第二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三条)二是强化预防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 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 十一条)三是加大对从业人员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人文关怀和保护力度,防范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第十二条)四是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要求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十三条)

三、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一是强化领导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及其职责,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第四条)二是厘清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方面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工作,依据法定 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三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监管部门之间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和应急措施备案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治理督办制度,督促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一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第十九条)

四、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二是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第三十二条)三是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第三十三条)四是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 戒和公开力度,规定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予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 位及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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