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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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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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

(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并对企业负责人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工会、青年、妇女和信访等工作。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稳定责任、社会责任。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七)根据监管清单,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和法治国企建设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市国资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翻译、信访、财务、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研究起草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有关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做好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指导监管企业人才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会、董事队伍建设及外部董事日常管理;承办所监管企业外事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归口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工作、意识形态及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归口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反分裂斗争教育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管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四)规划发展。研究提出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和境外投资进行监管;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科技创新、扶贫开发等工作;综合指导监督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五)财务监督管理。承办并监督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综合分析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风险管控工作;建立和完善委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业务管理制度,督促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报告企业重要经营事项和重大风险,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

(六)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组织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指导所监管企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等工作;牵头组织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完善市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转让、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等;监督、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对外担保管理工作。

(七)企业改革。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审核所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指导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安置工作;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承担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考核分配。分类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制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执行有关工作。

(九)企业监督。制定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职责追究倒查机制;负责对委内处室和有关方面发现移交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置;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责任追究工作体系;联系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企业党建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归口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指导、协调机关及所监管企业统战、群团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

在市国资委和乌鲁木齐市总工会的双重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45名(含市国有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行政编制2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0名(含总经济师1名,市国有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3名。

第六条市国资委所属事业单位2个:

(一)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二)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核定事业编制6名。经费形式为自收自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808号怡和大厦A座

办公时间:10:30-14:3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联系方式:0991-2666114

负责人:阮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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