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9/28
11:00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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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必要性
2019年10月,国务院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10月,自治区政府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22号),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上海、苏州、大连、黄石、温州等内地多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继出台了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021年,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21〕58号),要求各部门全面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营造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在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首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优化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体现我市卫生健康领域涉企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做到包容审慎与严格监管并重,我委制定了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三)《护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22号)。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21〕58号)。
三、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工作安排,我委依据卫生健康领域权责梳理出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年9月,我委征求了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各区(县)卫健委的意见。各单位共反馈修改意见5条,其中采纳3条,不予采纳2条。
四、主要内容
在通知中,我委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免罚清单共18项,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其中,涉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处罚事项4项,涉及医疗机构管理处罚事项1项,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处罚事项9项,涉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处罚事项4项。
在清单实施后,我委将要求各区(县)卫生健康委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主体责任,在严格依法规范实施清单的同时,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加强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和监督管理,坚决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做到包容审慎与严格监管并重。
五、政策解读咨询科室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电话:2351060。
乌卫规〔2023〕1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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