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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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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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柯明

受托单位乌鲁木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乌鲁木齐市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王君

 

为严格执行卫生健康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卫生健康领域违法案件,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乌鲁木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乌鲁木齐市卫生监督所)按下列要求行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权。

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一)法律(共31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行政法规(共42件)

《罚款决定与处罚收缴分离实施办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戒毒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护士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9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乌鲁木齐市艾滋病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四)政府规章(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工程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鼠疫防控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二、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综合执法工作,直接查处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职权范围内卫生健康领域的违法行为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管理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二)行政处罚权

依法查处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违法违规案件。受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权

按照委托方权清单确定的行政强制事项,依法对委托区域内卫生健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四)其他权限

委托方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行政监督及行政执法事项。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学习,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6﹒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2024515日至20261231日止。

六、附则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乌鲁木齐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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