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20

17:28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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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具体权限内容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

备注

1

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

执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国家卫健委《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条

/区(县)/乡镇(街道)

监督指导本单位、区(县)、乡镇(街道)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执法行为。

1.如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对监督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

 

2

对行政检查行为的监督

执法监督

国家卫健委《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条

/区(县)

监督指导本单位、区(县)严格落实行政检查执法行为。

1.如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对监督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

 

3

对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

执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国家卫健委《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条

/区(县)

监督指导本单位、区(县)严格落实行政强制执法行为。

1.如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对监督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

 

4

对行政奖励行为的监督

执法监督

国家卫健委《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条

/区(县)

监督指导本单位、区(县)严格落实行政奖励执法行为。

1.如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对监督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

 

5

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执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八条、六十条、六十一条
国家卫健委《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条

/区(县)

监督指导本单位、区(县)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执法行为。

1.如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对监督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

 

6

对行政给付行为的监督

执法监督

国家卫健委《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条。

/区(县)

监督指导本单位、区(县)严格落实行政给付执法行为。

1.如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对监督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

 

7

对行政确认行为的监督

执法监督

国家卫健委《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条。

/区(县)

监督指导本单位、区(县)严格落实行政确认执法行为。

1.如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对监督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

 

8

对行政裁决行为的监督

执法监督

国家卫健委《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条。

/区(县)

监督指导本单位、区(县)严格落实行政裁决执法行为。

1.如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对监督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

 

9

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监督

执法监督

国家卫健委《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区(县)

监督指导本单位、区(县)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监督管理。

1.如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对监督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

 

10

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

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四条、第五条
国家卫健委《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区(县)

监督指导本单位、区(县)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1.如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对监督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

 

11

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执法监督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国家卫健委《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区(县)/乡镇(街道)

监督指导本单位、区(县)、乡镇(街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如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对监督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

 

12

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执法监督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9号)
国家卫健委《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区(县)/乡镇(街道)

监督指导本单位、区(县)、乡镇(街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如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对监督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

 

13

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执法监督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0号)
国家卫健委《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区(县)/乡镇(街道)

监督指导本单位、区(县)、乡镇(街道)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如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对监督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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