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1/10
11:53
来源: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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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提高办事效率,更好服务群众,现将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给经开区(头屯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高新区(新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主体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
经开区(头屯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高新区(新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四、委托范围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
五、委托事项
共13项(详见附件)。
六、委托期限
自2024年12月16 日起至2027年12月15日止。
七、其他事项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依法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规范、高效履行职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事项清单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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