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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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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经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乌政发〔202418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相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按照“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充分发掘和有效运用不可移动文物在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完善乌鲁木齐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体系,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启动了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遴选工作。

二、主要内容

经各区(县)申报、专家评审,中苏友协新疆分会旧址、湖心亭、阅微草堂、人民公园亭台建筑群(茅亭、长亭、晓春亭、醉霞亭)等4处不可移动文物从历史价值、建筑价值、社会价值等方面符合核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条件。《通知》主要包括拟公布为第七批乌鲁木齐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4处不可移动文物名称、时代和地址,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公布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有明确规定: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三条: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咨询单位: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咨询电话:2317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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