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3/01
17:11
来源:
市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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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乌政办〔2024〕7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相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背景依据
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11月起,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掌握乌鲁木齐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文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4号)精神,结合实际,切实做好乌鲁木齐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制定印发《通知》。
《通知》的发文规格,按照2024年1月23日自治区文旅厅召开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视频会议要求,比照自治区发文规格,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印发。
(二)总体目标
《通知》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有序推进乌鲁木齐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通知》明确通过开展乌鲁木齐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努力实现“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的总体目标。
(三)主要任务
《通知》是对有序推进乌鲁木齐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进行顶层设计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乌鲁木齐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安排部署,包括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普查范围和内容、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经费保障、普查质量管理等。同时,建立“乌鲁木齐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并明确相关委办局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名单。
乌鲁木齐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全面掌握乌鲁木齐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文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此次普查主要是对乌鲁木齐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在时间安排上,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 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是建立市、区(县)级普查机构,并开展相关培训。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在组织实施方面,为做好此次普查工作,建立乌鲁木齐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各有关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保障普查工作有序实施。同时,明确“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本辖区普查工作,要建立本级普查协调工作机制。”“各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
在经费保障方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根据普查年度资金需求,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各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
在普查质量管理方面,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统一负责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各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同时,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二、其他解读事项
(一)关键词
《通知》关键词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掌握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11月起开展的普查。计划用3到4年的时间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情况,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总目录,为系统廓清我国文物资源家底、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提供依据。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2023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2024年3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二)其他事项
1.关于普查标准时点。普查标准时点是指完成普查第一阶段工作任务,正式启动第二阶段实地调查工作的时间节点。根据《通知》精神各普查机构须在普查标准时点,即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第一阶段普查准备工作,包括建立普查机构,开展相关培训等;并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启动普查第二阶段实地调查工作。
2.关于组织实施。一是乌鲁木齐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普查工作方案,不作为乌鲁木齐市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二是此次普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本级普查协调工作机制,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本辖区普查工作,并报乌鲁木齐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备案;三是各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三、与上级政策的衔接
《通知》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4号)精神制定,在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时间安排等方面与党中央、自治区相关文件衔接统一,在普查范围和内容、组织实施、经费保障、普查质量管理等方面,结合乌鲁木齐实际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有效提高政策文件的操作性,为有序开展乌鲁木齐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提供政策依据。
咨询单位: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咨询电话:2317780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