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8/12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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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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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监督和保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合理行使行政处罚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乌鲁木齐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本辖区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实施裁量行为时,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依法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裁量行为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视情节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数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为三个阶次,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阶次,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最低行政处罚幅度适用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照最高行政处罚幅度适用处罚;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适用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就所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或者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对调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执法人员说明理由无相应证据印证或者证据材料不足的,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补充调查。

(一)是否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

(四)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但滥用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五)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决定的;

(六)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形的。

第十五条经法制机构审核的案件报负责人审查或者集体讨论。

确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参照《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除载明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事项外,还应当对有关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理由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应当通过案卷评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报备案审查,受理群众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投诉、举报以及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活动等工作,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对行政处罚裁量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本规定。

第二十条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9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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