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3/20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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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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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法定代表人:朱新荣

受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王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将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的乌鲁木齐市范围内文化、文物、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旅游市场领域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职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代为行使。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对乌鲁木齐市范围内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旅游市场领域依法实施行政监督和管理;

(二)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执行委托单位的处罚决定;

(五)执行委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宜。

三、委托期限:自202431日至2027228日。

四、委托单位的职责:

(一)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对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

(四)对受委托单位的错案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单位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六)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七)审查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

(八)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五、受委托单位的职责:

(一)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如果以自己名义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执法,或将本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二)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五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委托单位审查批准,其它行政处罚行为可以由受委托单位决定后七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

(四)统一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填写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办理执法案件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五)执法人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六)每半年至少向委托单位汇报执法工作情况一次,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伪造;

(七)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委托单位的监督意见;

(八)配合委托单位参加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工作;

(九)及时归档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材料。

(十)每年1215日前向委托单位写出年度执法总结报告。

   

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受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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