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1/15
12:08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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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区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文化润疆”工程和“旅游兴疆”战略,持续加强对文化旅游市场检查,强化案件办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现将今年查处的一批涉未成年人保护、广播电视电影类、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引导广大群众和经营业主学法、懂法、守法。
一、涉未成年人保护案件
1.哈密市某网络休闲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0日,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哈密市某网络休闲吧进行检查,发现某上网顾客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借用朋友身份证进入哈密市某网络休闲吧打网络游戏。经查,该顾客为未成年人。
【处罚依据及内容】某网络休闲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富蕴县某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6日,富蕴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队员对正在营业的某歌舞娱乐场所依法进行检查。通过调取视频监控检查中发现,该场所于6月25日23时24分至23时29分,对进入客人未严格落实身份核查要求,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内进行消费。经调查,该场所接纳4名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及内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68元、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3.乌鲁木齐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0日,自治区文化市场区域交叉执法检查组在对乌鲁木齐某网吧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经调查,网吧明知胡某为未成年人且岗位实习三方协议明确载明不允许学生到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但该网吧于2023年3月17日仍与胡某签订岗位实习三方协议,胡某自3月20日起在该场所内从事收银工作。
【处罚依据及内容】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涉广播电视电影类案件
1.乌鲁木齐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群众举报,称某电影没有按时放映。经调查,乌鲁木齐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22日在电影《回廊亭》公示的电影放映时间17时45分后放映广告7分钟,于2023年03月28日在电影《梅根》公示的放映时间17时40分后放映广告5分钟,广告内容为银行、保险、白酒、奶粉、房产、新片预告等。
【处罚依据及内容】乌鲁木齐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新疆某文化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群众举报,称2019年3月至2022年6月新疆某文化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制作广播节目《深夜慢半拍》。经调查,新疆某文化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录制广播节目《深夜慢半拍》并通过网络传输给某地州广播电台审核后,在其所属频率FM105.3音乐广播23:00至03:00时间段播出。
【处罚依据及内容】新疆某文化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其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予以取缔,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不予处罚案件
1.博乐市某娱乐场所未在营业场所包厢内显著位置悬挂含有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博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博乐市某娱乐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包厢内未悬挂含有未成年人禁入的标志。当事人承认错误,经复查已及时改正。
【处罚依据及内容】该娱乐场所未在营业场所包厢内显著位置悬挂含有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该行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经复查已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吐鲁番市某娱乐会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吐鲁番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某娱乐会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当即要求其进行整改,后经复查已改正。
【处罚依据及内容】该娱乐场所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经复查已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3.哈密伊州区某印刷企业没有建立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不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2日,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伊州区某印刷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某公司文件》残次品45张。经立案调查,该印刷企业没有建立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复查已及时改正。
【处罚依据及内容】该印刷企业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印刷厂没有建立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行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经复查已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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