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5/31
17:31
来源:
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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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文综催字〔2023〕F-000066号
朱兴春 :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4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乌)文综罚字〔2023〕F-000066号),要求你(单位)依法履行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依法履行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金钱给付的,请持原处罚决定书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2024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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