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1/04

17:59

来源:

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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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征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和胡征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在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上公告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和胡征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1.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

3.胡征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2023010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文综罚字〔2023F-000025

当事人: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650106MABTA10Y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胡征良

住所(住址等):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405E2E2-2102

20230515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霍尔果斯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发出的案件移送书,称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变更经营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02305151855分,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潘晓丽(31010021080)、穆斯塔法·阿不都热合曼(3101002111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405E2E2-2102室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李红艳在场,该公司正在营业,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6MABTA10Y96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旅游业务,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L-XJ-100671,经营范围为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营业执照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住所均为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433号乌鲁木齐经开万达广场12号写字楼办公1418室,实际住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405E2E2-2102室。该旅行社于20230510日至19日接待了“大美新疆10日游”旅游团,团队编号分别为GD622ORRN005GD84UEJ28P61GD59Z2OFOW83,人数为90人,其中导游3人为王倩、胡晓珊、郝森,全国电子行程单中无境外行程,查询电子合同编号为XJ230511OHC5ZMDJ230513DQA4HZ两份,均有境外旅游行程,且该团队于0513日至15日前往境外阿拉木图旅游。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执法队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此次执法检查于202305151939分结束。

2023051812时,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主管李红艳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境内旅游合同等相关材料。李红艳称0508日至17日“大美新疆10日游”导游为王倩,其受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并没有带团出境,旅行团是由境外地接社带团出境的,对旅行团其他情况并不知情。执法人员发现李红艳提供的合同中旅行社签章为新疆晨旭旅行社,但无旅游者代表的签字,李红艳称对此情况并不清楚。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到该合同的全国统一旅游电子合同编号为XJ230511OHC5ZM,签署人为刘静静,旅行社签章为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者名单比电子行程单旅游者名单多一名旅游者张程科,共有旅游者60人,旅游行程为0510日至19日,线路名称为“大美新疆10日游-2”,旅游行程中包括境外行程。查询到全国统一旅游电子合同编号为DJ230513DQA4HZ,签署人为何建军,旅行社签章为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有旅游者31人,该旅游行程中包括境外行程。

2023051919时,导游王倩前来接受调查询问,王倩称其接受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派为0508日至17日“大美新疆10日游”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旅游者28人,自己并没有带团出境前往阿拉木图。导游王倩无法提供28名旅游者的联系方式。

202305191920分,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徐涛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合同等相关材料。徐涛称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了由西安海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大美新疆10日游”,旅游者人数88人,导游有3人,分别是王倩、胡晓珊、郝森,均由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西安海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每位旅游者均签订了旅游合同,同时也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合同,导游没有带团出境前往阿拉木图,境外旅行社的情况并不清楚。并称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经营许可证上无出境游业务。徐涛无法提供导游郝森以及导游王倩带领团队旅游者的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发现行程确认件人员名单有91人,发件单位为西安海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团社盖章处为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格桑花西藏部,行程确认件中人员名单与两份合同人员名单一致。徐涛提供的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合同注明组团社为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地接社为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徐涛称对这些情况均不清楚。

20230522日,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主管李红艳前来提交行程确认件等相关材料。行程确认单发件单位为西安海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发件人为伍力,收件单位为新疆晨旭旅行社。

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0523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30524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向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发出协助调查函,请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协助调查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否有出境旅游业务资质;是否委托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20230510日至19日的“大美新疆10日游”88人旅游团,其间是否有出境游行程,具体行程如何,委托何旅行社进行境外旅游活动接待。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0230529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对乌鲁木齐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协助调查函>的回函》,称经查,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均具备出境旅游业务资质。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0510日至19日组织一行31人赴新疆及哈萨克斯坦出游,并委派何建军为该旅游团31人的领队,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程确认件以及游客名单表均为31人,其中0511日、12日、16日、17日、18日的国内新疆段委托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0513日至15日三天出境哈萨克斯坦行程系该公司直接委托哈萨克斯坦AB TOUR公司接待。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经自查所有业务团队,从未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合作,在0510日至19日期间没有发往新疆以及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的任何团队和散客;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对协查函中所提行程确认件一概不知,并在此期间没有给新疆任何一家旅行社发过行程确认件。对西安海外格桑花西藏部在职在册员工核查,也从未有“伍力”此人。

20230721日至25日,执法人员分别与陈雨生、刘静静与何建军3名领队进行了电话联系,三人均未接听电话。

20230721日至24日,执法人员与导游胡晓珊团队31名旅游者进行了电话询问。11名旅游者均称参加了“大美新疆10日游”。其中针对是否签订过合同,5名旅游者称是与天马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但均无法提供合同,6名旅游者均称不记得。对境外游情况,6名旅游者称新疆3名导游均未带团出境,出境后均是由西安领队来负责的,5名旅游者均称不记得了。剩余20名旅游者均未接听电话。

20230810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霍尔果斯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发来的导游郝森调查询问笔录、委派导游协议等相关证据资料。调查询问笔录中导游郝森称其出关的手续由西安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领队刘静静在20230512日将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小程序二维码发送至游客手机后,由游客自行申报。自己按照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要求于20230513日将游客送往霍尔果斯,由领队购买霍尔果斯国际客运站客票上车出境。20230515日接到领队通知,到霍尔果斯接旅游者。

20230814日,执法人员对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征良进行电话询问。胡征良称0508日至17日“大美新疆10日游”与0510日至19日的“大美新疆10日游”组团社均为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只负责新疆地接,旅行团实际行程时间均为0510日至19日,组团情况均由陕西港青旅的伍力负责,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共获利6200元。前往哈萨克斯坦的出入境手续均不是新疆晨旭旅行社负责办理。

20230825日,执法人员电话联系西安海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人员伍力,伍力未接听电话。

20230901日,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征良前来接受调查询问,胡征良称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了由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组织的0510日至19日“大美新疆10日游”中11121617185日新疆游行程,13日至15日旅游者前往阿拉木图旅游,由境外阿拉木图地接社带旅游者出境,旅游团91个人都是按照这个行程走的。导游并没有带团出境前往阿拉木图。旅游团91人统一由伍力发给胡征良,具体情况伍力知道。此次行程获利5000元。之前所说的6200元是口误说错了,胡征良无法提供60人均是陕西港青旅旅行社转过来的有效证明。并称目前自己正在医院治疗,后续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称营业执照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住所已改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405E2E2-2102室。

20231012日,执法人员与胡征良进行电话询问,胡征良称目前旅行社已关门,无任何工作人员,无法提供获利5000元相关证明材料。

20231024日,执法人员与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销售田鹏辉进行电话询问,执法人员询问是否认识伍力此人以及是否知道天马旅行社,田鹏辉称伍力与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为合作关系,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与新疆晨旭旅行社的行程确认件为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所出,游客名单有31人,对其他60人情况均不清楚,并称确实有天马旅行社,但是无法提供天马旅行社联系方式。

20231024日,执法人员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中查询到天马旅行社分为陕西天马旅行社与西安天马旅行社,两家旅行社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31024日至25日,执法人员多次与伍力进行电话联系,伍力均未接听。

20231026日,执法人员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征良进行电话询问,胡征良称合同上与游客签署的旅行社为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属于员工失误所致,组团社并不是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

现查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6MABTA10Y96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旅游业务,持有编号为L-XJ-100671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营业执照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住所均为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433号乌鲁木齐经开万达广场12号写字楼办公1418室,实际住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405E2E2-2102室。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30510日至19日接待了由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新疆双卧6日游”旅游团31人,负责0511日至12日、16日至18日的国内新疆段行程;自行组织了0510日至19日“大美新疆10日游-2”旅游团60人,领队刘静静作为游客代表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J230511OHC5ZM的境内旅游合同,合同载明0513日至15日行程为“伊犁——阿拉木图——伊犁”。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3人分别为王倩、胡晓珊、郝森。由3名领队带领旅游者出境,导游王倩、胡晓珊、郝森均未出境。因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团队收支情况及相应票据,出境游相关获利无法分割,我机关无法查明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乌)文综检(勘)字〔2023C-01408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2.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具有从事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资质,无从事出境旅游活动的资质。

3.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对乌鲁木齐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协助调查函>的回函》1份,证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一行3120230510日至19日赴新疆及哈萨克斯坦出游,其中0511日、12日、16日、17日、18日的国内新疆段委托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0513日至15日三天出境哈萨克斯坦行程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直接委托哈萨克斯坦AB TOUR公司接待。

4.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行程确认件1份、《西安海外关于乌鲁木齐执法队协助调查函内容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

5.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执法人员查询到的编号为XJ230511OHC5ZMDJ230513DQA4HZ的境内旅游合同复印件各1份、委托代理人李红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旅行社委托代理人李红艳调查询问笔录1份、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徐涛调查询问笔录1份、业务主管徐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导游王倩身份证复印件1份、导游王倩导游证复印件1份、导游王倩调查询问笔录1份、导游郝森身份证复印件1份、导游郝森导游证复印件一份、导游郝森调查询问笔录1份,旅游者白艳艳等11人电话询问笔录各1份、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销售田鹏辉电话询问笔录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征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征良调查询问笔录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征良电话询问笔录3份、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30510日至19日接待了由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新疆双卧6日游”旅游团31人,负责0511日至12日、16日至18日的国内新疆段行程;自行组织了0510日至19日“大美新疆10日游-2”旅游团60人,领队刘静静作为游客代表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J230511OHC5ZM的境内旅游合同,合同载明0513日至15日行程为“伊犁——阿拉木图——伊犁”。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3人分别为王倩、胡晓珊、郝森。由3名领队带领旅游者出境,导游王倩、胡晓珊、郝森均未出境。因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团队收支情况及相应票据,出境游相关获利无法分割,我机关无法查明违法所得。

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及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20231116日至20231215日,本机关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乌)文综罚告字〔2023F-00002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罚款:肆万元整(40000),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截至20231222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肆万元整(40000)2.停业整顿一个月(20231224日至2024123日)。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202312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

 

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发展改革委令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单位于7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行政处罚信息逐级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网站公示。

二、你单位应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在满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最短公示期限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

三、如需进一步了解信用修复流程,可登陆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板块进行查阅。

四、各行政单位开展的线下线上信用修复及培训均为公益性质,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需帮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积极帮助并指导你单位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联系人:穆斯塔法·阿不都热合曼

联系电话:0991-4855992

 

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20231223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文综罚字〔2023F-000221

当事人:胡征良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4****************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株洲市******03

20230515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霍尔果斯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发出的案件移送书,称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变更经营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02305151855分,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潘晓丽(31010021080)、穆斯塔法·阿不都热合曼(3101002111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405E2E2-2102室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李红艳在场,该公司正在营业,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6MABTA10Y96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旅游业务,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L-XJ-100671,经营范围为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营业执照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住所均为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433号乌鲁木齐经开万达广场12号写字楼办公1418室,实际住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405E2E2-2102室。该旅行社于20230510日至19日接待了大美新疆10日游旅游团,团队编号分别为GD622ORRN005GD84UEJ28P61GD59Z2OFOW83,人数为90人,其中导游3人为王倩、胡晓珊、郝森,全国电子行程单中无境外行程,查询电子合同编号为XJ230511OHC5ZMDJ230513DQA4HZ两份,均有境外旅游行程,且该团队于0513日至15日前往境外阿拉木图旅游。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执法队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此次执法检查于202305151939分结束。

2023051812时,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主管李红艳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境内旅游合同等相关材料。李红艳称0508日至17大美新疆10日游导游为王倩,其受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并没有带团出境,旅行团是由境外地接社带团出境的,对旅行团其他情况并不知情。执法人员发现李红艳提供的合同中旅行社签章为新疆晨旭旅行社,但无旅游者代表的签字,李红艳称对此情况并不清楚。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到该合同的全国统一旅游电子合同编号为XJ230511OHC5ZM,签署人为刘静静,旅行社签章为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者名单比电子行程单旅游者名单多一名旅游者张程科,共有旅游者60人,旅游行程为0510日至19日,线路名称为大美新疆10日游-2”,旅游行程中包括境外行程。查询到全国统一旅游电子合同编号为DJ230513DQA4HZ,签署人为何建军,旅行社签章为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有旅游者31人,该旅游行程中包括境外行程。

2023051919时,导游王倩前来接受调查询问,王倩称其接受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派为0508日至17大美新疆10日游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旅游者28人,自己并没有带团出境前往阿拉木图。导游王倩无法提供28名旅游者的联系方式。

202305191920分,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徐涛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合同等相关材料。徐涛称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了由西安海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大美新疆10日游,旅游者人数88人,导游有3人,分别是王倩、胡晓珊、郝森,均由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西安海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每位旅游者均签订了旅游合同,同时也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合同,导游没有带团出境前往阿拉木图,境外旅行社的情况并不清楚。并称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经营许可证上无出境游业务。徐涛无法提供导游郝森以及导游王倩带领团队旅游者的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发现行程确认件人员名单有91人,发件单位为西安海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团社盖章处为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格桑花西藏部,行程确认件中人员名单与两份合同人员名单一致。徐涛提供的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合同注明组团社为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地接社为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徐涛称对这些情况均不清楚。

20230522日,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主管李红艳前来提交行程确认件等相关材料。行程确认单发件单位为西安海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发件人为伍力,收件单位为新疆晨旭旅行社。

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0523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30524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向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发出协助调查函,请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协助调查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否有出境旅游业务资质;是否委托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20230510日至19日的大美新疆10日游”88人旅游团,其间是否有出境游行程,具体行程如何,委托何旅行社进行境外旅游活动接待。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0230529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对乌鲁木齐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协助调查函>的回函》,称经查,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均具备出境旅游业务资质。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0510日至19日组织一行31人赴新疆及哈萨克斯坦出游,并委派何建军为该旅游团31人的领队,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程确认件以及游客名单表均为31人,其中0511日、12日、16日、17日、18日的国内新疆段委托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0513日至15日三天出境哈萨克斯坦行程系该公司直接委托哈萨克斯坦AB TOUR公司接待。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经自查所有业务团队,从未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合作,在0510日至19日期间没有发往新疆以及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的任何团队和散客;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对协查函中所提行程确认件一概不知,并在此期间没有给新疆任何一家旅行社发过行程确认件。对西安海外格桑花西藏部在职在册员工核查,也从未有伍力此人。

20230721日至25日,执法人员分别与陈雨生、刘静静与何建军3名领队进行了电话联系,三人均未接听电话。

20230721日至24日,执法人员与导游胡晓珊团队31名旅游者进行了电话询问。11名旅游者均称参加了大美新疆10日游。其中针对是否签订过合同,5名旅游者称是与天马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但均无法提供合同,6名旅游者均称不记得。对境外游情况,6名旅游者称新疆3名导游均未带团出境,出境后均是由西安领队来负责的,5名旅游者均称不记得了。剩余20名旅游者均未接听电话。

20230810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霍尔果斯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发来的导游郝森调查询问笔录、委派导游协议等相关证据资料。调查询问笔录中导游郝森称其出关的手续由西安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领队刘静静在20230512日将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小程序二维码发送至游客手机后,由游客自行申报。自己按照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要求于20230513日将游客送往霍尔果斯,由领队购买霍尔果斯国际客运站客票上车出境。20230515日接到领队通知,到霍尔果斯接旅游者。

20230814日,执法人员对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征良进行电话询问。胡征良称0508日至17大美新疆10日游0510日至19日的大美新疆10日游组团社均为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只负责新疆地接,旅行团实际行程时间均为0510日至19日,组团情况均由陕西港青旅的伍力负责,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共获利6200元。前往哈萨克斯坦的出入境手续均不是新疆晨旭旅行社负责办理。

20230825日,执法人员电话联系西安海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人员伍力,伍力未接听电话。

20230901日,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征良前来接受调查询问,胡征良称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了由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组织的0510日至19大美新疆10日游11121617185日新疆游行程,13日至15日旅游者前往阿拉木图旅游,由境外阿拉木图地接社带旅游者出境,旅游团91个人都是按照这个行程走的。导游并没有带团出境前往阿拉木图。旅游团91人统一由伍力发给胡征良,具体情况伍力知道。此次行程获利5000元。之前所说的6200元是口误说错了,胡征良无法提供60人均是陕西港青旅旅行社转过来的有效证明。并称目前自己正在医院治疗,后续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称营业执照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住所已改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405E2E2-2102室。

20231012日,执法人员与胡征良进行电话询问,胡征良称目前旅行社已关门,无任何工作人员,无法提供获利5000元相关证明材料。

20231024日,执法人员与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销售田鹏辉进行电话询问,执法人员询问是否认识伍力此人以及是否知道天马旅行社,田鹏辉称伍力与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为合作关系,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与新疆晨旭旅行社的行程确认件为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所出,游客名单有31人,对其他60人情况均不清楚,并称确实有天马旅行社,但是无法提供天马旅行社联系方式。

20231024日,执法人员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中查询到天马旅行社分为陕西天马旅行社与西安天马旅行社,两家旅行社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31024日至25日,执法人员多次与伍力进行电话联系,伍力均未接听。

20231026日,执法人员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征良进行电话询问,胡征良称合同上与游客签署的旅行社为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属于员工失误所致,组团社并不是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

现查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6MABTA10Y96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旅游业务,持有编号为L-XJ-100671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营业执照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住所均为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433号乌鲁木齐经开万达广场12号写字楼办公1418室,实际住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405E2E2-2102室。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30510日至19日接待了由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新疆双卧6日游旅游团31人,负责0511日至12日、16日至18日的国内新疆段行程;自行组织了0510日至19大美新疆10日游-2”旅游团60人,领队刘静静作为游客代表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J230511OHC5ZM的境内旅游合同,合同载明0513日至15日行程为伊犁——阿拉木图——伊犁。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3人分别为王倩、胡晓珊、郝森。由3名领队带领旅游者出境,导游王倩、胡晓珊、郝森均未出境。因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团队收支情况及相应票据,出境游相关获利无法分割,我机关无法查明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乌)文综检(勘)字〔2023C-01408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2.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具有从事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资质,无从事出境旅游活动的资质。

3.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对乌鲁木齐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协助调查函>的回函》1份,证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一行3120230510日至19日赴新疆及哈萨克斯坦出游,其中0511日、12日、16日、17日、18日的国内新疆段委托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0513日至15日三天出境哈萨克斯坦行程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直接委托哈萨克斯坦AB TOUR公司接待。

4.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行程确认件1份、《西安海外关于乌鲁木齐执法队协助调查函内容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

5.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执法人员查询到的编号为XJ230511OHC5ZMDJ230513DQA4HZ的境内旅游合同复印件各1份、委托代理人李红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旅行社委托代理人李红艳调查询问笔录1份、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徐涛调查询问笔录1份、业务主管徐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导游王倩身份证复印件1份、导游王倩导游证复印件1份、导游王倩调查询问笔录1份、导游郝森身份证复印件1份、导游郝森导游证复印件一份、导游郝森调查询问笔录1份,旅游者白艳艳等11人电话询问笔录各1份、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销售田鹏辉电话询问笔录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征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征良调查询问笔录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征良电话询问笔录3份、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30510日至19日接待了由陕西港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新疆双卧6日游旅游团31人,负责0511日至12日、16日至18日的国内新疆段行程;自行组织了0510日至19大美新疆10日游-2”旅游团60人,领队刘静静作为游客代表与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J230511OHC5ZM的境内旅游合同,合同载明0513日至15日行程为伊犁——阿拉木图——伊犁。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3人分别为王倩、胡晓珊、郝森。由3名领队带领旅游者出境,导游王倩、胡晓珊、郝森均未出境。因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团队收支情况及相应票据,出境游相关获利无法分割,我机关无法查明违法所得。

新疆晨旭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及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20231116日至1215日,本机关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乌)文综罚告字〔2023F-00022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罚款: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截至20231222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捌仟元整(8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20231223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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