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7/05

18:15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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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自由裁量标准》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规定,设区的市要对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负责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在本辖区范围内适用。

为此,我局梳理了《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行政处罚条款,结合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自由裁量标准》。

二、具体范围和标准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自由裁量标准》共制订了3部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分别为《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自由裁量标准》共梳理《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涉农行政处罚条款10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中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制定了裁量权标准,对每一裁量阶次确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自由裁量标准》2022627日以乌农规〔2022〕第1号文件形式发布,自202281日起施行,并于2022628日通过乌鲁木齐市政府网站公布。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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