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12
13:00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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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局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
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在2023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案件中筛选了10件具有代表性典型案例。
请各区(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局属各单位进一步履行普法主体责任,结合“法律进乡村”“农村学法示范户”创建活动,通过“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众、服务对象进行法律解读。
附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2024年4月26日
附件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2年5月,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执法人员对某种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33袋“超早黄加白”玉米种子,其外包装未标注品种审定编号、无引种编号。现场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显示:该批玉米种子无国家级、省级品种审定的信息。经调查,该公司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农作物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没收“超早黄加白”玉米种子33袋;并处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2022年7月,根据上级转办线索,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的库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5.72吨玉米种子,现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无法提供《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调查,该公司与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玉米种子10吨代加工合同,计划分批发货销售到新疆某地区某农资有限公司,实际销售4.28吨,未发货及退回玉米种子共计5.72吨存放于库房。经调查,该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没收玉米种子5.72吨;没收违法所得51360元;并处48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商贸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2023年11月,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冰箱里发现3种生物制品。现场调阅销售记录,发现该公司有销售兽用生物制品记录,随后查验兽药经营许可证件,发现该公司办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包含兽用生物制品。根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调查,该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没收羊快疫、猝狙、羔羊痢疾、肠毒血症四联干粉灭活疫苗12瓶,羊都康山羊痘活疫苗10瓶,天疫清气肿疽灭活疫苗40瓶;没收违法所得90元;并处332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张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8月,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种植户张某已上市销售的豇豆、青花菜进行抽检,检测出常规农药啶虫脒超标。经调查,张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并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8月,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执法人员对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公司库房发现2种饲料主要成分为中药材,标签上标注了“治疗、预防”字样。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通过提取的销售单、销售台账确认该公司存在销售假兽药的行为。经调查,该公司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没收参苓白术粉(饲料)12件、益母归芪粉(复合预混合饲料)10件;没收违法所得1035元;并处1310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赵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2023年6月,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村一民房大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院内一间彩钢板房内有两人正在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经询问该屠宰场所负责人为赵某,现场无法出示《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经调查,赵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没收畜禽产品白条鸡(52只,共126.7公斤);没收屠宰工具、设备(刀具2把、电子秤1台、打毛机1台、装鸡笼1个、泡鸡桶1个);并处8362.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8月,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执法人员对主要从事蔬菜种植销售的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虽有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但仅限于留存,并未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给农产品购买者。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续再次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按要求改正。经调查,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2023年8月,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执法人员对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库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库房内46件有机水溶肥料产品,标签上标注“适宜作物:蔬菜、果树、花卉、苗木、中药材等经济作物,大田作物,草坪等”字样,但该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上显示“适用于:小白菜”,标签上标注的适用作物与该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登记批准不一致,查阅该公司购销台账确认该公司存在销售行为,经调查,该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动物医院使用假兽药案
2023年7月,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执法人员对某动物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在药房冰箱发现标称“Newener Limited,USA”生产的“犬细小病毒灭活蛋白+浓缩血浆”11支。该产品未标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登录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未查询到该兽药生产企业数据信息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信息,查验该动物医院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笺显示有使用该产品1支的记录,与监督检查时发现的11支为同一产品。经调查,该动物医院使用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某超市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9月,根据上级转办的线索,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洗化区摆放了3种卫生用农药包装标签上均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经调查,该超市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没收“特浓樟脑丸”69袋、“槐东衣料芳香防蛀片剂(全新柠檬香味)”6袋和“槐东防蛀片剂(全新蜜桃香味)”10袋;没收违法所得1388.1元;并处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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