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01/14
18:02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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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种菜积极性,提高我市蔬菜生产能力,促进全市蔬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和市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乌政办〔2017〕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乌鲁木齐市蔬菜生产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理由,并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反馈。征询截止日期:2021年1月25日。
联系电话:0991-4621092
传真:0991-4629396
邮箱:wnmjnyc@126.com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路299号益民大厦12楼市农业农村局
邮编:830063
附件:乌鲁木齐市蔬菜生产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2021年1月12日
乌鲁木齐市蔬菜生产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修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和市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乌政办〔2017〕130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种植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增强蔬菜保障供给能力,规范蔬菜生产发展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补贴资金是市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发展蔬菜生产,提高蔬菜产品产量与品质,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城乡蔬菜市场供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组织实施,并指导各区(县)政府具体落实。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是负责资金管理,包括落实补贴资金预算,拨付补贴资金以及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等。
市农业农村局的职责是负责生产管理,包括对蔬菜生产情况统计、检查等。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落实蔬菜补贴政策的主体,须明确责任领导,建立并完善蔬菜生产补贴资金管理档案。要结合我市年初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和本区域结构调整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资金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第四条蔬菜生产的验收遵循认真、求实的原则,禁止弄虚作假、虚报种植面积和产量,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补贴资金的使用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蔬菜生产补贴要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乡(镇)、村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补贴对象:从事蔬菜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蔬菜是指本地种植的各类蔬菜(含食用菌)。
补贴范围:在全市各区(县)行政区划内所种植的蔬菜。
补贴标准:各类蔬菜生产量应在指导性产量以上的予以补贴,温室蔬菜(生产面积)每亩350元,其它蔬菜(生产面积)每亩200元。
第三章 核实、验收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我市当年蔬菜生产目标任务和蔬菜生产指导性计划,进行蔬菜生产补贴资金预算,年底经区(县)上报核实数据落实后,将资金核拨至区(县)财政。差额部分由区(县)财政配套解决,超额部分结存至下年专款专用。
第八条蔬菜生产期间,区(县)农业农村部门须向市农业农村局按时上报蔬菜生产的各类统计信息、灾情信息等。
第九条蔬菜生产期结束,由乡镇进行初验后,区(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形成区(县)验收管理档案。区(县)人民政府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区(县)年度蔬菜生产核实数据(区县责任领导签字,盖公章),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蔬菜生产统计信息和区(县)政府上报的核实数据将作为年度发放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区(县)初验程序是:
(1)蔬菜生产户将信息资料逐级报送所在地乡(镇),进行登记备案。
(2)乡镇审核并初验。乡镇根据本人申请(注明地点、面积)并达到产量要求的,分户登记造册,报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初验(每年6月底正播蔬菜初验截止,9月底复播蔬菜初验截止)。初验结果由乡镇财政和农业部门盖章,验收组成员签字,乡镇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初验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逐户逐田造册和核查面积后,向区(县)农业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3)区(县)验收。区(县)农业部门收到乡(镇)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对其进行验收核查,并公示7天。对验收合格的乡镇,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贴资金造册,区(县)乡镇财政负责审核,并及时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配合,督促各区(县)严格按年度蔬菜目标任务和蔬菜指导性计划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蔬菜发展专项实施的档案资料,内容应包括区(县)年度实施办法、乡镇初验档案、区(县)验收档案。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宣传、公布补贴政策、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各乡镇(村)要张榜公布有关政策、补贴对象、资金落实等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日常检查工作对各区(县)蔬菜生产发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实施的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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