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2/24
17:28
来源:
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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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名称信息
案例名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案;
案例编号:水行执案编〔2024〕1号;
发布机关:乌鲁木齐市水务局。
二、案例正文
(一)案情简介:经群众举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铺设取水管,擅自取用地下水用于露营场地的日常清洁、景观用水等等。乌鲁木齐市水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确认该个体工商户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乌鲁木齐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该个体工商户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补缴1728元的水资源费。
(二)调查与处理: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对现场取水管道、水泵等设施进行取证,同时询问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员工等人,详细了解取水时间、用途、取水量等信息。在掌握上述违法事实及证据后,向该个体工商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取水、尽快拆除非法取水设施。后经立案调查等程序,联合米东区水务局核定取水量、计算需补缴的水资源费。综合考量该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性质、是否积极配合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等因素,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三)法律分析。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该个体工商户取用地下水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按照批准的许可水量、用途取用水,并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该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条款第一项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取水行为,限期拆除相应的取水设施,并按时补缴违法行为期间的水资源费,并对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经执法人员测算,该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取水量为3600立方米,并在规定时限内停止了违法取水行为,及时拆除取水设施并进行填埋,按时补缴1728元的水资源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第1条规定:“情节较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非超采区)两百立方米以上五千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该个体工商户符合“情节较轻”情形,对其处罚的额度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四)指导意义: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是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重要保障措施。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会导致区域内地下水量减少,造成区域水位下降、地面沉降等问题,对城市发展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该案件中,违法行为人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取水设施非法采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取水许可方面的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市水务局通过行政执法程序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更是对潜在违法行为人的警醒,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全市取用水管理工作。该案件的办理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尤其是取用水户对珍惜水资源、保护水资源、依法有偿使用水资源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珍惜和保护水资源的良好水事法治氛围。
乌鲁木齐市水务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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