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1/23
18:43
来源:
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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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水事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维护我市良好的水生态、水环境,提高水务执法工作针对性、有效性,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水事违法行为,现将我局制定的《乌鲁木齐市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2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建议反馈至乌鲁木齐市水务局。
联系人:陈志礼。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西一巷37号。
电子邮箱:2673375676@qq.com。
联系电话:0991-4627012。
乌鲁木齐市水务局
2025年1月23日
乌鲁木齐市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良好的水事生态,提高水务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水事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的举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举报人都有权利对违反水事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奖励遵循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六条 水事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水事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基本信息、违法事实及相应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人提供的案件线索经查证后属实。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移交的职务行为;
(二)执法、工勤、协管等相关人员的职务行为;
(三)举报人拒绝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的违法行为人信息及违法线索不实、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四)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伪造虚假违法现场,骗取举报奖励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可通过邮寄纸质材料、电子信箱、实地来访等形式行使举报权利,提供水事违法行为线索。
举报方式具体信息在市水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更新。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精神奖励的,一般采取口头表扬、发放表扬信、制发荣誉证书等形式。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对案件查处提供重要证据的起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部分不予奖励;
(五)除举报事项外,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罚决定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举报的水事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批评教育、不予处罚等决定的,进行精神奖励;
(二)举报的水事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经立案、调查并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300元;
(三)举报人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违法行为发生的,奖励500元;
(四)举报的水事违法行为案件当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人的举报后,负责法治工作的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水事违法行为举报信息登记表》,明确案件办理部门;
(二)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核实举报人信息、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及相关证据是否属实;
(三)法治工作部门根据案件办理部门的反馈意见,判断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案件办理部门填写《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审批表》,将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四)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的,法治工作部门应当自审批完成后7日内制作《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明确奖励对象、奖励方式等信息;
(五)《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由案件办理部门送达举报人,并填写《送达回执》。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务、法治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做好奖励发放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发放奖励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举报人应当按照《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确定的申领日期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并递交举报奖励申请(载明申领人姓名、申领方式等信息);
(二)法治工作部门核实举报人身份后,应当制作《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表》,由财务工作部门落实奖励发放要求;
(三)举报人应当自收到《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水行政主管部门法治工作部门在《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表》中注明举报人放弃原因、逾期时限等信息。
第十四条 举报人对奖励形式、奖励发放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举报人实际情况予以酌情考虑。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水务局和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水事违法行为举报信息登记表》
2.《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审批表》
3.《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4.《送达回执》
5.《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表》
附件1
水事违法行为举报信息登记表
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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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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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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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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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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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注:1.“举报内容”应当包括水事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和违法行为人基本信息等。
2.“受理意见”由法治工作部门填写受理意见,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如不受理举报需注明原因。
附件2
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审批表
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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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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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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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依据及 奖励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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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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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工作部门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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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分管负责人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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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主要负责人 意 见 |
年 月 日 |
注:“奖励依据及奖励意见”由案件办理部门填写,意见应包含奖励依据、拟奖励形式、拟奖励内容等信息。
附件3
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
依据《乌鲁木齐市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相关规定。现对您举报的 违法行为进行奖励,奖励形式及内容:
□精神奖励: 。
□物质奖励: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
请您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 年 月 日前到 (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 水行政主管部门地址 )申领。(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附件4
送达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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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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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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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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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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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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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
代收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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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表
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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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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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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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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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 |
姓 名: 身份证号: 领取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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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注:1.“领取人”一栏为举报人本人填写,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举报人放弃奖励的在“领取人”一栏注明举报人放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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